新环保法明年起实施 企业8种排污行为按日连罚

发布时间: 2014-10-18 09:59:36  |  来源: 京华时报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排污许可证 环境违法 按日连续处罚 严格规定 执法腐败

因确立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今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

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将正式启动实施。环保部门加紧制定了《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昨天,环境保护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系列更加符合实际、程序完备、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将于年内印发,待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将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

明确处罚条件及程序

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广遭诟病,“按日连续处罚”因此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

为规范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开展按日连续处罚工作,贯彻新环保法的规定,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办法。《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和相关名词解释。并将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此外,为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易导致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办法对实施程序、处罚期限、计罚方式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详细列出8种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按日计罚作了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但却没有给出具体的适用情形。为此《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明确地列出了8种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些违法排放污染物

行为包括超标超总量排污,未批先建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排污等。

连续处罚周期为30天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但没明确的计罚期限。

对此,《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提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

而对何时复查也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排污者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但对“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也就是说“按日连续处罚”可以逐次处罚多次。

此外,《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还在《附则》中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等措施;因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导致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条件灭失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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