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怎么做到后果严惩
2014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459件799人,起诉346件674人,相比2012年至2013年同期的批准逮捕56件116人,起诉49件145人,办案数量大幅度提升。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这些信息都透露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我国正在不断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
重污整治,须施重拳。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只有依法从重从严治理,才能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使环境监管部门发挥最大效能。反之,若对不法排污企业“打不疼”、“打不死”,法律的尊严、监管的权威就会丧失。应保持高压态势,用铁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个人依法定罪,对屡教不改的企业罚到倾家荡产,从根本上扭转环境保护不力的局面。
建立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做到处罚有据。鉴定评估是环境损害赔偿、处罚的前提。只有对污染损害进行科学鉴定,作出定量化的评估,才能使污染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赔偿。应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推进立法进程,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
声音
周生贤:建立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认为,长期以来,由于职能交叉,造成执法主体和监测力量分散,环保领域多头执法问题突出。要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完善监管的法律授权,建立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
加大惩治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直是环境治理领域广受诟病的现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违反时间越久,罚款越多,而且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等处罚,为严格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必须加大环境执法力量的整合力度,强化环境执法权威,做到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严格问责机制,使各级领导干部始终绷紧环境安全这根弦。治污先治官。将环境保护相关指标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无论升职、离职或者退休,必须一查到底。绝不能容忍把一个地方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的现象。对环保部门中失职渎职、不作为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应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职或者开除,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及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1196人;2014年1月至4月,查办了349人,今后还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查办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
天蓝、地绿、水净,是亿万百姓热切向往的美丽中国梦。只要举国上下齐心协力,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持之以恒地抓下去,我们的梦想一定会变为现实。
晒政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解读
1.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治安处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排、通过暗管等方式违法排放等4种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引入了治安拘留处罚。
3.连带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4.增加环保部门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5.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9种行为,对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深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