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保证天蓝地绿水净——谈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 2014-09-01 09:24:25  |  来源: 人民日报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环境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重要生态功能区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规划 环境标准 环境监测 生态补偿 排污许可

二 怎么做到源头严防

俗话说:“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很显然,环境污染治理到一定阶段,如果我们只盯着解决已经出现的污染问题,不从源头抓起,可能一时见效,但往往是防不胜防,治而复生。所以,防治环境污染,必须从源头上抓起,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目前,我国在源头防范上,已经建立了一些制度。比如,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对生态脆弱、环境容量小的地区作出了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早就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对于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减少新污染和破坏起到积极作用。

但在实践中,源头防控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制度的约束力没有充分发挥。下一步,应在健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创新力度,着眼源头防控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构建严密坚固的“防污堤”。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把好三道关口。

把住规划关。保护环境,规划先行。国家、城市的空间需要按照用途统筹设计,就如同一个家,需要分出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储藏室等,让不同的区域承载不同的功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下决心退出一部分人口和产业,降低经济活动强度,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编制关于构建国家生态红线的指导意见,抓紧推进试点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各地要根据主体功能定位,科学编制各自的空间规划,明确开发管制界限,推动本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把住准入关。环境影响评价,是预防污染源出现的“控制阀”。应进一步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严格项目环评,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项目,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建设项目,避免“带病”项目上马;大力推进战略环评,加强流域、水利水电等领域的规划环评,推广应用环渤海沿海地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等五大区域战略环评成果。尽快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办法》,研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把住排放总量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环境容纳污染物是有限度的,一旦突破就会带来严重后果。必须健全并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使污染物排放总量始终控制在环境可承载范围内。“十二五”期间,我国明确了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4项主要污染物的总量减排目标,从目前看完成预期任务压力还很大。必须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不打折扣。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办法,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加快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

问与答

问:什么是主体功能区?

答:主体功能区,是指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并据此明确开发方向,完善开发政策,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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