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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态保护红线的制度保障
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不被逾越,确保红线落地,必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入手,建立严格遵行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性和根本性保障。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在明晰的产权框架下,科学界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各项功能。通过建立用途管制制度,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合理用途,确保准确执行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环境功能区的定位,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统计、衡量与核算指标体系,摸清国家自然资源底数,包括规模、结构、分布以及变化趋势等,准确把握自然资源的存量、增量和减量等,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未来绩效评估提供基础性依据。
建立生态、资源和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体系,基于国土生态安全现状及动态分析评估,预测未来国土生态安全要素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空分布,逐渐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测与预警、决策与技术支持一体化的,具有充分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的,兼有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国土生态安全预警体系。
完善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产业环境准入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目标与管理要求,制定差别化产业准入环境标准。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引导自然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
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补偿机制。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标准、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并依此推动补偿区域的生态保护。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对生态产品生产方和受益方明确的区域,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不同地区间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
健全排污权有偿交易机制。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快制定符合市场规律和体现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体现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并提高配置效率。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建立差异化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体系,逐步将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
(作者: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李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