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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就业 蒋跃新绘(新华社发)
人民图片
中国政法大学发布的去年“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称,国家公务员考试近万个岗位,普遍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还在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
这份报告在公众中引起共鸣,许多人认为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但雇佣方则多强调,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不能把设置用工条件一律看作歧视。
什么是就业歧视?是否和用人自主权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当前促进就业公平应在哪些方面着力?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就业歧视何其多
不少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与岗位内容无必要联系,甚至出现了星座、家庭存款等匪夷所思的限制,让劳动者无所适从
“就业歧视太多了,你看,好多岗位指明不要女生,这不就是歧视吗?”6月13日,中央民族大学的一场校园招聘会上,大四女生小马说。小马一年来参加了近十场大大小小的招聘会,“用人单位没有不设置招聘条件的,最常见的就是‘只限男生’、‘25岁以下’、‘硕士以上学历’,还有的要求身高、要求体貌端庄,又不是招空姐,实在没必要。”
有关机构的研究表明,我国就业歧视种类繁多,最为常见的有: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健康歧视、经验歧视、民族歧视、相貌歧视、属相歧视、姓氏歧视、血型歧视、身高歧视、酒量歧视,等等。研究者认为,年龄、性别等方面的歧视是当前社会常见而普遍的,甚至到了司空见惯以致熟视无睹的地步;而相貌、属相等歧视虽然不算太普遍,但层出不穷,对特定人群直接造成伤害。近年来,就业过程中的“拼爹”、“拼关系”行为,成为又一种突出的就业歧视,严重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
不过,一些人眼中的就业歧视,另一些人认为是正常的招聘条件。如何理解就业歧视?
据了解,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及职业歧视的公约,限定就业歧视的范围包括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一些制定了平等就业法律的国家将就业歧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般包括年龄、性别、残障、婚姻状态等。
2007年我国《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反对就业歧视。但具体什么样的做法属于歧视,立法机构和实施部门未详细列出。通常认为,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至少应具备几个要件。一是某类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其他劳动者均等的机会;二是机会的不均等是用人单位人为造成的;三是具有主观故意性,是用人单位基于对特定类别的劳动者的偏见而实施的;四是歧视行为与机会的丧失存在因果关系。
在许多求职者看来,用人单位设置基本的、必要的招聘条件,可以理解,比如野外高空作业要求身体健康、男性为主,科研岗位要求较高学历等。求职者普遍不满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所提的条件与岗位内容没什么联系,而诸如星座、血型、腰围等匪夷所思的限制,更让人无所适从,不知道在就业时到底该“拼”什么,可以说是一种明目张胆的歧视。
孙先生是一名搞化学的“海归”,回国后去应聘某大学老师的职位,却意外地发现自己被一项根本没想到的要求挡在外面——“第一学历须是211院校”。孙先生拥有名校博士学位,在论文发表及科研成果方面均符合招聘要求,但他的本科是在一个地方师范院校完成的。“高校要培养高端人才,要求高学历、有科研成果都属正常。但根本不考察实际能力,只因第一学历就拒之门外、完全不给机会,这太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