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稿的另一个亮点是:设置了反隐性歧视的有效手段:举证责任倒置。
由于隐性歧视很难界定,有时企业会故意模糊概念。因此专家建议稿中规定:申诉人首先应当提供能够初步合理推断被申诉人存在歧视事实的初步证据。然后被申诉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就业歧视的证据和理由。申诉人应当辩驳和证明被申诉人所谓非歧视理由只是歧视的借口。被申诉人不能提供证据和理由或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证明不存在就业歧视情形的,被申诉人应当承担歧视的法律责任。
另外,设立程序性救济也是此专家建议稿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一章里,关于向平机会申诉的条件、申诉时效,以及争议的受理、送达程序,最后的和解、调解、裁决、执行等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在这里,法律不只是在起着号召的作用。
“以上的几个内容,均是目前法律所没有的,而且是针对中国目前的情况,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蔡定剑说。
受歧视的劳动者很少反抗,更少走法律的途径;用人单位模糊歧视的概念,不承认歧视;甚至是政府机关、立法机关也还有人认为这对于中国,还是一部奢侈法。
有很多人认为,中国还缺少“反歧视”的意识,而这种意识的培养是个漫长的过程。蔡教授却认为,并不是劳动者不愿意反抗,而是缺少途径,现有的法律尽管也有相关反歧视条款,却缺少必要的救济程序。“如果一个法条仅说禁止某方面的歧视,却没有明确受到歧视之后该怎么处理,这条法律就基本等于不存在。”
事实证明,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反歧视”的意识越强,“反歧视”的法律越是完善。有人据此认为,中国目前谈“反歧视”还有点为时过早。
但蔡教授却认为,中国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这并不是一部奢侈法,而是当务之急。
“二十多年前,没有人意识到环境污染是一个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问题,认为企业经济发展是第一位的,环境保护会令企业负担更多的成本;如今,反就业歧视立法也遭遇了同样的误解,随着对公民平等就业权利重要性认识的增加,反就业歧视立法必将同环境保护立法一样,成为历史必然的选择。另外,用人单位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上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意识的确需要时间来培养,不仅仅是劳动者,而是全社会,包括立法者、政府官员和企业。而立法是最大的教育,一部专业的法律出台,会让人更多的人知道怎么面对这个问题,理解这个问题。”
立法与民意的两难
如果糕点的制作人是一位携带乙肝病毒的人,你还愿意吃吗?
在专家建议稿提交之前的一个研讨会上,如何看待立法与民意,各路专家曾有过激烈的交锋。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进行食品生产、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从事保安的工作、非穆斯林能否进入清真食品加工单位,这些具体的情况不能一一列入法律,但却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有专家谈到,显然公民可以反对那些能够带来潜在健康隐患的人进入到食品厂,但根据《就业促进法》中的相关条款,法院通常会判乙肝携带者胜诉。那么,保护一部分人的权利是不是一定要牺牲另一部分人的权利?我们怎么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认为,反歧视法是在保护乙肝携带者的权益,但是不应该存有对别人的一种不好的影响,这里应该有一个医学的鉴定,使得其他人不要恐慌。公众没有因存在潜在影响而不准乙肝携带着进入的权利。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薇薇也认为,民意与立法是两回事,立法不能屈服于民意,立法机关在吸纳民意的基础上还要引导民意,来规范或者改变这种意识。
蔡定剑教授认为,对于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食品加工领域,有其合理性。当然,合理的标准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有些标准也要考虑社会的接受程度。至于标准如何移动,可放在平机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
至于何时才能通过这个专家建议稿,何时才能出台《反就业歧视法》,蔡定剑教授认为“这将是个漫长的过程”。但是他认为,这样的法律跟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密切相关。“真正的民主化的政府,才能真正尊重人的权利。我们国家一定能解决这个问题。” (焦红艳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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