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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第一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和完善村民自治,加强社区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开展基层民主实践,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切实做好侨务工作和对台工作。
第二节 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全面推进法制建设。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的法规,做好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监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探索法律监督新机制和新途径。扩大法律援助,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入做好普法工作,开展“六五”普法,弘扬法制精神,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节 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型和廉洁型政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大部门体制改革,优化政府组织体系,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强化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更加突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合理控制政府负债。调整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管理权限,增强区县统筹管理能力,促进乡镇转变职能和服务方式。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改革行政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实施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分类考核体系。健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问责制,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节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适应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新变化,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提高政府服务型管理能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政保障、社会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强化社区管理、服务、自治、维稳和促进文明五大功能,努力把城乡社区建成依法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功能互补、运行规范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建立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居民志愿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培育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等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管,引导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发挥媒体在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