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6-01 09:54:14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国家能源局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国家能源,征求意见稿,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快推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收储,是指政府储备石油的采购、储存行为。

(二)轮换,是指根据储存年限、石油质量或其他原因,更新政府储备石油或企业义务储备石油的行为。

(三)动用,是指政府向市场投放储备石油或命令企业降低企业义务储备数量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实现目标时限〕

新设立的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达到规定的企业义务储备规模;既有的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企业义务储备规模。

第五十二条 〔与国家物资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的关系〕

国家储备物资中的成品油储备,按国家有关物资储备的规定执行。

企业商业储备石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布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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