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6-01 09:54:14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国家能源局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国家能源,征求意见稿,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快推进

第四章 国家石油储备动用

第三十一条〔动用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动用国家石油储备的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因突发事件等导致全国或局部地区石油供应中断或大幅减少,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国内市场供需严重失衡、国民经济遭受重大影响或损害;

(二)宏观调控需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石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动用原则〕

动用国家石油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调度的原则,优先动用企业义务储备。

第三十三条〔企业义务储备动用〕

动用企业义务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发布指令,有关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

企业义务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储备。

第三十四条〔政府储备动用〕

动用政府储备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动用方案,组织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实施。国家石油储备单位应当无条件执行。

政府储备动用后,价差盈余按规定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价差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三十五条〔配合义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石油储备动用指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石油储备动用指令。

在发生石油供应中断或大幅减少的紧急状况下,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动用储备石油定额分配措施和强制性需求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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