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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
(一)销售企业、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日。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核查购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照许可证件载明的品种、数量等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信息,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销售、购买经办人身份信息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应在交货后5日内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十条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复印件;
(四)承运单位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标注“剧毒”)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五)收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志灯、标志牌和安全标示牌,按期进行检验,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运输液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报告。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及本记分周期内,没有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不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交通违法记分满十二分或者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由所属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为每辆运输车辆单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在15日内因同一事由,由相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运输车辆在相同路线运输同一品种、总量确定的剧毒化学品,可以申请办理一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在通行证件规定时间内多次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