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9-09 14:12:25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法制办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剧毒化学品 道路运输管理 征求意见稿 证件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第三条 国家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单位,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可以购买剧毒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从业单位不得超过其专用仓库的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

国家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但国家法规、技术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为经常购买、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单位,提供集中存储专业配送等便利服务。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通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和安全要求运输的,可以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道路运输信息,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使用情况。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相互关联,实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道路运输等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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