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9-09 14:12:25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法制办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剧毒化学品 道路运输管理 征求意见稿 证件

一、根据《条例》内容修改规章名称。鉴于新《条例》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调整为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修订稿名称相应改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将公路调整为道路,主要是“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较“公路”的范围有所扩大。

二、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治安、交管部门安全监管的职责、权限。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公安机关治安、交管两个警种。明确有关警种职责、权限很有必要。《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治安部门出具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为交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前置条件之一,要求托运人(或购买人)运输终结后将道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交管部门存查,以实现治安、交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有效衔接,形成合力。

三、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流程进行调整。新《条例》取消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调整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制度,同时调整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流程。《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有关内容作出如下修改: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其它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核查购买单位依法申请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对道路运输进出境剧毒化学品的,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方可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新增对少量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要求。按照新《条例》第50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证的车辆才有可能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这导致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也需要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给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特定用户带来不便、增加成本,也增加了道路交通管理的难度。在对公安部77号令的修订过程中,交通运输部牵头制订颁布了国家标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2012),对少于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如剧毒化学品五氧化二砷,别名砒霜,有限数量为500g;硫酸铊等铊化合物,有限数量为500g),只要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要求,可以豁免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引用了该国家标准的规定,明确道路运输符合国家标准有限数量要求的剧毒化学品,不受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约,不再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同时,为加强监管,明确应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报公安机关备案。另外,北京市为方便广大散户储存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在用户自愿基础上,对小量非气体剧毒化学品实行集中储存、专业配送服务,并制定实施了地方标准《小量非气体剧毒化学品保管箱》。这一工作受到剧毒化学品使用散户的欢迎,社会效果良好。为此,《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对储存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散户,提供集中储存专业配送服务。

五、新增多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修订稿增加了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在购买、销售剧毒化学品后将相关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对从业单位超过其专用仓库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实施行政处罚等规定,细化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责令消除安全隐患的制度,明确了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安全性能要求和驾驶人不得有严重交通违法的要求,要求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为简化相关许可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固化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便民利民措施,如将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地由目的地变为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均可;将禁止通行区域改为限制通行区域,有条件的放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对在相同路线运输同一品种剧毒化学品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在通行证件有效期内多次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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