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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现将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初步确立了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制度。1988年,国务院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生育保险待遇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1994年,原劳动部公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现了生育保险由单位负责到社会统筹的转变。200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生育津贴等免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进一步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2010年,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5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逐渐加强。
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均出台了生育保险政策,参保人数12 170.46万人。
(二)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合计214.85亿元,比2005年增长4.14倍;基金支出合计136.22亿元,比2005年增长4.16倍;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330.93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3.74倍(2005年至2011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变化情况见图1)。
2011年基金收入中,来源于单位、财政和其他的收入分别为209.60亿元、0.52亿元和4.73亿元,分别占97.56%、0.24%和2.20%(见图2)。
2011年底基金结余中,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结存分别为85.30亿元、161.28亿元和84.35亿元,分别占25.77%、48.74%和25.49%;东部、中部、西部结存分别为205.14亿元、58.02亿元和67.77亿元,分别占61.99%、17.53%和20.48%。
从基金结余形态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别为186.74亿元、142.66亿元和1.53亿元,分别占56.43%、43.11%和0.46%。
二、主要成效
(一)覆盖人数不断增加。
“十一五”以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2 170.46万人,比2005年增加7217.18万人,增长145.71%;2011年全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66.38万人次,比2005年增加254.48万人次,增长227.42%(见图3)。
(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近年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2011年,生育保险平均待遇每人次4098.93元,比2005年增加1430.65元,增长53.62%,年均增长7.42%,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见图4)。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生育保险基金1164.17万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968.66万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15.51万元,用于修建基层单位办公用房180万元。
——2个市本级和4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307名不符合生育保险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107.55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7个省本级、21个市本级和45个县3.16亿元生育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5个省本级、25个市本级和78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113个、违规开户84个;1个市本级和7个县保费征收机构等单位延压生育保险费收入289.97万元;14个市本级和118个县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有52家单位封闭运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未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决算;1.06亿元生育保险基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3个市本级和37个县2.50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1个省本级、4个市本级和10个县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生育保险费0.26亿元;3个省本级、4个市本级和4个县征收机构擅自减免生育保险费1.43亿元;19个省本级、125个市本级和562个县的部分单位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生育保险费1.27亿元;6个市本级和14个县隐瞒欠费0.12亿元;1个市本级擅自核销欠费84.94万元;5个省本级、35个市本级和106个县欠缴生育保险费3.76亿元;1个市本级和11个县未及时发放生育保险待遇282.80万元;部分地区存在以物抵费等其他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3.27亿元。
——部分人员未参加生育保险。审计抽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有150万名农民工未参加生育保险。
——部分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仍封闭运行。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61家单位仍自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23.94亿元,其中17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缴费基数核定和缴费比例政策,有17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待遇核定办法。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截至2011年底,2个省本级未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自行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导致少征收生育保险费0.74亿元;3个省本级、2个市本级和1个县自定政策对生育保险参保年龄、户籍等参保条件作出限制。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1.68亿元生育保险基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