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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八条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扶持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品牌提升、人才培养和市场开拓项目,优先采用财政补助方式扶持。
新兴产业培育及优势产业提升或示范项目,技术创新和应用模式、运营模式、商业模式创新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或贷款贴息方式扶持。
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实现增长目标的重点项目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融资平台项目及融资创新服务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扶持。
第十九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额度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采取财 政补助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计算给予贴 息,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重大项目,经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上浮。
第二十条 财务处理
以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政府股权代持机构收到股权投资资金时做“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特殊扶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试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 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 营记录,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联盟团体。
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应符合本条上述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符合第四章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