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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 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 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 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 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 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 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