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调控政策变动 产生纠纷很难搞

发布时间: 2012-03-12 10:29:00  |  来源: 广州日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房产 中介公司 调控政策 纠纷案件 解除合同 合同法 购房

业界声音:完善合同内容 调整房贷预算

近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银行购房贷款政策变化较大。在非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交易不成的情况下,为了规避风险或者合理分担损失,可在合同中订立相应的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若贷款不成功或银行降低贷款额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中介公司退回或减免收取中介费,要求卖方退回房屋定金等。

此外,针对当下银行房贷申请时隐藏的不确定因素,业内人士建议买家应适度调高首付预算范围,避免因银行调整放贷额度而影响二手房交易。如向银行申请70万元房贷,最后仅获批65万元,买家应事先预留一笔资金,以解房贷额度缩水的困局。

案例2:

房子没买成 中介费无得退

去年8月,梁某经中介公司经纪张某介绍看了一套房屋后,对房屋十分满意。梁某认为购房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为谨慎起见决定约家人再次查看该房屋。梁某及其家人对该房屋结构、价款、环境等均十分满意,于是向卖家支付2万元定金及5000元中介费,并签署三方合同,约定贷款人为梁某的母亲周某。

事后,银行告知梁某因其母亲已近50岁,只同意贷8年款,与其预期贷10年款有差距。于是梁某就与卖方、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定金2万元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遭到拒绝。梁先生认为,买卖合同没履行完,中介公司无权收费,卖家应退回房屋定金,于是将中介公司和业主告上法庭。最后,经法院审理,法院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业界声音:合同合法 中介公司可收取报酬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居间行为,其和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成功的标准,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署为准,而不是以完成买卖过户手续,除非委托人和中介公司有特别约定。因此,买卖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该合同受到法律约束,中介公司有权向梁某收取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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