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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第十八条 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按照有限目标,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的原则,确定规划项目201
个, 投资约154.14亿元。 其中: 内蒙古自治区41个项目, 投资21.00
亿元;吉林省 26 个项目,投资 6.71 亿元;辽宁省 134 个项目,投
资126.43亿元。规划项目与投资汇总见附表四。
1、工业污染治理项目 94 个,投资约 51.53 亿元。项目完成后
可增加COD削减能力约6 万吨/年。工业污染防治项目见附表五。
2、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2 个, 处理规模369.5万吨/日,
投资约83.29亿元。优先项目47 项,污水处理规模272.5 万吨/日,
投资47.62亿元;备选项目35项,污水处理规模97万吨/日,投资
35.67 亿元。项目建成并全部正常运行,可新增 COD 削减能力约 21
万吨/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见附表六。
3、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 25 个,投资约 19.32 亿元。详见附
表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统一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规划实施的责任主
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目标与任务
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
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按期高质量完成规划任务。国务院各
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 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
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
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建立排污单位环境
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落实规划要求,明确本单位的水环
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单位要按时完成,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
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按同行业高标准严格执行,存
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
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坚决遏制超标排放等违法现
象。每年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违规排污企业主要责任人及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多方筹集资金,落实规划项目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
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各
级地方人民政府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快项目前期
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对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
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税收等实行政策优惠。重点治理企业要积
极筹集治理资金。企业改制要明确治理污染的责任。鼓励专业化公
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第二十二条 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
加强水质监测能力, 优化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 形成由国控、
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流域主要河流跨省
界、市界断面水质的全面监控。提升执法监察能力,强化水污染应急
和污染源监控能力。流域内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
装置,按要求与环保、建设等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提高监管支撑能力。国家建立辽河流域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和应急系
统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队伍的技术培训,开展
辽河流域地下水污染现状、土壤污染现状调查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力度,提供决策支持
加强辽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综合研究,为流域水
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提供决策支持,不断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效
率与水平。选择典型区域进行排污许可证发放试点。研究农业面源
污染的影响及控制措施,选择代表性区域进行示范。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权益
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推动规划任务的实
施。要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
途径获得各类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
开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
民事诉讼提出污染补偿等要求,使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实施规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
实行规划年度评估制度。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总量控
制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与考核体系。每年对规划实施进展、水质情
况、排污总量和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和评估,2010 年进行
评估与考核。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