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运输机场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是机场安全运营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条例对于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是如何规定的?
李家祥:保证运行安全是运输机场运营的首要任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作为运输机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从制度建设以及软硬件配备方面做了要求:
一是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对于快速有效地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条例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运输机场所在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均对运输机场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都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机场应急预案。
二是定期组织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施器材是保证应急救援效果的重要基础。机场管理机构是运输机场内应急救援工作的协调组织主体,应当定期组织实施运输机场内的应急救援演练、人员培训等日常工作。
三是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是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物质基础。运输机场应急救援是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共同义务,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都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记者:对于民航而言,公众可能关注更多的是运输机场内的服务问题,那么条例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李家祥:运输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既要保障机场运行安全,又要提供优质服务。对于航空旅客,运输机场应当为其创造舒适的候机环境,提供方便快捷的乘机体验,及时受理解决航空旅客的困难与投诉,尽可能消除航班不正常对航空旅客的影响,切实保护运输机场内航空旅客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配备必要服务设施,及时协调解决旅客困难,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条例在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为航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
(四)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采取转让经营权方式经营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业务,应当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为旅客提供公平合理的服务。
(六)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
记者:国际上日益重视减少民用航空器噪声的影响,请问条例在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影响方面有什么规定?
李家祥:民用航空器产生的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的生活环境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定的干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区不断向机场周边延伸,因此,民用机场运行与机场周边居民生活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社会关注度也较高。条例从规划控制、适航标准以及技术控制等方面做出了要求,以实现减少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的目的:
首先,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规划控制来降低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条例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机场航空器噪声对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机场周边地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控制要求。另外,条例还规定,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民用机场周边地区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施控制。
其次,条例要求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噪声适航标准,否则不得在民用机场起降。要降低航空器飞行造成的噪声污染必须不断改进航空器的设计制造,减少航空器的噪声影响,这需要在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环节严格控制高噪音飞机的引进与使用。条例规定不符合噪声适航标准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我国民用机场起降。
最后,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的影响。具体而言,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发展用地,控制机场噪声可能造成的影响;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租赁低噪声的新一代航空器取代高噪声的老、旧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通过修改飞机进港、离港路线或者限制飞机在机场起降时间等措施,减少航空器噪声对附近地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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