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用机场发展迅速,运营状况良好,为什么还要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李家祥:这些年来,随着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长,我们国家的民用机场确实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有颁证运输机场160个,其中国际机场(可供外籍航空器使用)32个。另外,我国颁证通用航空机场共计71个。2008年,全国各机场共完成旅客吞吐量40576.2万人次,比上年增长4.70%;完成货邮吞吐量883.4万吨,比上年增长2.61%;飞机起降架次为422.7万架次,比上年增长7.2%。民用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我们还是应当看到,随着2002年民航体制改革的推进,全国绝大部分民用机场都已经下放地方管理,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的管理模式已经失去其现实基础。《民用航空法》虽然对民用机场做了规定,但是都较为原则,对民用机场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都没有做规定,而部门规章受立法权限所限难以对一些机场管理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这使得民用机场法律制度建设与现实管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相脱节,制约了我国民用机场的发展及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我们去年提出了持续安全的理念,要让安全变成一个长久化、稳定化的态势。要实现持续安全必须抓好理念体系、队伍体系、法规体系、责任体系四个体系的建设。其中的民航法规体系,是我国民航安全发展的制度基础,是民航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正是我们民航法规体系建设中一项重要内容,我相信条例的出台将在极大程度上完善机场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民航法规体系,这对于进一步提高民用机场安全运行水平,实现我国民航持续安全的目标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此,我们国家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关于民用机场管理的行政法规,以明确民用机场的主要管理制度。
记者:条例的内容不少,涉及到机场管理的各个方面,请您介绍一下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都有哪些。
李家祥:条例内容总共六章八十七条,涵盖了民用机场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内容确实不少,但从整体来看也不复杂,归纳一下,条例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管理制度:
(一)运输机场建设管理制度。条例对运输机场建设中的选址、总体规划、民航专业工程的设计、工程质量等专业性较强的环节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规定由民航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二)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条例对《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使用许可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并对机场关闭、更名、废弃或改作他用以及国际机场设立和开放程序做了要求。
(三)运输机场安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民用机场的持续安全,也是制定该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条例用专章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做了要求,从管理职责、设施、设备、生产程序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做了规定。
(四)通用机场管理制度。考虑到通用机场有其独特性,而且其发展滞后于运输机场,因此,条例对通用机场仅作原则性规定,为未来扶持通用航空发展留出余地。
(五)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制度。条例对机场净空保护进行了细化规定,规定了净空保护区域的划定以及区域内必须禁止的活动,并明确了地方政府和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净空保护中所承担的责任。
(六)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制度。条例规范了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活动,明确了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禁止性活动。
(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制度。条例规定航空器噪声和排放物必须符合相应的适航标准方可使用民用机场,重点明确了有关各方在控制航空器噪声影响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