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北京市粮食局获悉,《北京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规定》近期正式下发。规定要求,在市场正常状态下,本市经营粮食的重点零售商业企业要保持10天以上正常销量的大米商业库存。
规定要求,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企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加工量(销售量)计算5天的必要原料(成品粮)库存量。
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加工企业最高库存一般不应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加工量计算30天的原料库存;粮食收购和销售企业最高库存一般不应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月平均销售量计算14天的原粮(成品粮)库存量。
规定明确,在市场正常状态下,经营粮食的重点零售商业企业要保持10天以上正常销量的大米商业库存。北京市粮食局表示,公布这一规定主要是为贯彻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稳定北京市粮食市场。(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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