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惠渔政策扶持,优化渔业发展环境
—落实渔业扶持和补贴政策。继续实行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贴政策;扶持资源探捕、渔船改造和作业方式调整;实施水产种苗进口免税政策,积极争取水产良种补贴和远洋渔业专项支持政策,提升产业发展竞争能力。
—探索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实现形式。研究确定渔业政策保险的性质、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等,并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推动全国渔业政策性保险工作,为渔区创造一个安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推进渔民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积极探索建立渔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和养老保险制度,将渔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机制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解除渔民的后顾之忧。
—鼓励扶持渔业专业合作组织。积极争取资金,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渔(农)民兴办专业经济组织,明确法律地位,加大政策扶持,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鼓励龙头和渔(农)户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进行产业化联结,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提高渔业的组织化程度。
(二)完善渔业管理制度,确保渔业发展质量
—创新捕捞许可制度。加强船网等主要生产要素监管,切实控制捕捞强度;建立注册验船师队伍,强化渔船检验和报废制度;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捕捞配额管理的有效机制和途径。
—完善养殖证制度。完善水域滩涂养殖确权制度,稳定养殖承包经营权,调动经营主体投入的积极性;保护重要渔业水域资源,控制征用或占用规模,制定水域滩涂征用或占用补偿办法,妥善安置渔(农)民,保障渔(农)民合法权益。
—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积极开展无公害基地认定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不断推进建立大中城市批发市场水产品准入制度;建立水产养殖官方兽医制度、执业兽医制度及水产养殖用药处方制度,完善水产养殖病害测报预警、水产品药残和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提高养殖生产全程的质量监控能力;落实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日志等“五项制度”,在积极探索新的渔药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公共危机应急反应能力,切实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改善渔业发展基础
—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依法收缴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资源赔偿费,专项用于资源增殖和生态修复工作。
—积极争取专项投入。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重点,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在渔业资源探捕、监测、增殖放流,水生野生生物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水域生态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等公益事业的支持,为渔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多渠道融资。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示范性、引导性和调控作用,坚持政府投入引导与市场推进并举,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导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等社会资金参与渔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形成投入多元化、利益共享的投资新机制,扩大渔业发展的资金总量。
(四)强化公共管理服务,保障渔业和谐发展
—加强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围绕影响渔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开拓思路、转变观念,推动渔业发展理论和制度创新,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村渔区和渔业经济发展规律的把握能力,增强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落实渔业科学发展观的本领。
—加强渔业法制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渔业法制建设;以建设“文明执法窗口”为切入点,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反应快速的渔业执法队伍,形成统一指挥、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渔业行政执法体制,确保渔业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五)扩大渔业对外交流,提高渔业发展水平
—广泛参与国际渔业事务。深入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国际渔业发展的动向,广泛参与国际渔业公约、协定和标准规范的制订,强化我国在国际渔业中的地位;积极参与WTO渔业补贴谈判,研究提出并落实渔业扶持政策,提高渔业竞争力。
—提高涉外渔业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外渔业监督管理,重点抓好中韩协定海域、中朝交界海域、北部湾海域和南沙海域等重点区域以及印尼、缅甸、金枪鱼和北太平洋鱿鱼等重点远洋渔业项目,加强动态监管;全面实施涉外渔业培训项目,预防和减少渔业涉外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努力为我国渔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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