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筹措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应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机制,在资金结构上,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中央预算内资金、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共同筹措解决。规划建设总投资约29.45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约7.5亿元,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10亿元,地方财政资金约11.95亿元。
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规划的新建和扩建共64660张孤儿收养床位建设,建设投资共需约24.3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基本按照1﹕1比例投入,各7.5亿元;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不低于80%、中部不低于30%和西部不低于20%的标准配套,共约9.3亿元。中央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规模和具体项目情况安排。
规划的改建项目投资约5.15亿元,由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共同筹集,其中福彩公益金2.5亿元。设备配置投资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政府和项目所在市共同筹集安排。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设备配置项目,由地方政府逐级落实建设资金。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具体举措,是保障孤残儿童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明确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规划》的实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把《规划》的实施作为衡量党委、政府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节 创造条件 确保运转
儿童福利机构要坚持“儿童为本”的理念,形成以孤残儿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机制,按照《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把儿童福利机构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孤残儿童之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的公益性机构的性质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支持和业务经费开支,同时对开展孤残儿童抚养、教育、康复、特教、培训的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健全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儿童福利机构的持续运行。
第三节 加大投入 严格管理
《规划》实施采取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各有侧重的原则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儿童福利机构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儿童福利机构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节 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服务质量
要紧紧围绕孤儿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孤儿、弃婴接受、救治等规程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抚育、成长、康复等各项标准,深入研究孤儿尤其是残疾孤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求,积极探索机构内多种养育模式,为孤儿提供更加亲情化、规范化的服务。要培养一支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过硬的人员队伍。积极争取将“孤残儿童护理员”列入国家职业标准,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起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结合社会工作者职业认证制度的建立,在儿童福利机构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开发社工岗位,为在儿童福利机构内建立专业社会工作制度创造条件。要加大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的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不断提升孤儿养育水平,为孤儿提供专业的照料和服务,促进孤儿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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