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财政部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此次调整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主要针对哪些土地出让收入?
答:此次调整将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都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此外,考虑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性,还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向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问:为什么要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答:1998年以来,随着“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深入开展,大多数政府非税收入均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是,土地出让收支仍实行土地出让总价款纳入财政专户核算、净收益缴入国库的管理方式,跨越了预算内外两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方式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难以全面、客观反映土地出让收支全貌;二是大部分土地出让收支脱离了财政预算约束;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格局;四是相当一部分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缺乏必要的财政监督。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预算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预算管理;二是基金预算管理。考虑到土地出让收入受土地市场状况影响较大,具有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如果将其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容易造成一般预算收支的大起大落,不利于预算执行的稳定。同时,土地出让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性费用,从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专款专用的角度看,也应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具体做法是: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问: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答: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过程中,将从四个方面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一是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尽快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二是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偿费用的公示制度,增强补偿费用发放透明度。三是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四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问:土地出让收入使用是否将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答: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要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土地出让收入将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为此,在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中,专门设立了“支农支出”类别,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将重点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问:为什么要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答: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在目前土地收购储备缺乏资金来源的情况下,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有利于避免土地出让收入出现“寅吃卯粮”问题,避免土地收购储备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同时,考虑到各地土地出让收入状况不同、土地收购储备所需资金差异较大,难以统一划定计提比例,具体比例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