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北京副市长刘志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的相继落马,让我们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力度和决心。
尤其是这次在上海发生的涉案金额达百亿的社保资金腐败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轰动。不仅仅因为涉案金额之巨、涉案人员之广、所涉官员之位高权重,还因为这一个案件是中国式“制度型”腐败的典型,也引起了我们对“制度反腐”的重视。
上海社保资金案给我们的教训是,任何一个领域,如果制度出现漏洞,权力缺乏约束,那么这个领域就会成为腐败的黑洞,无一例外。邓小平曾经讲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的漏洞给人性以极大的诱惑,而人性是禁不起诱惑的。
上海社保资金案如是,全国大大小小的腐败案件如是。在这些腐败案件普遍地、反复地、甚至呈一定规律性地发生时,一定是社会的某些制度出现了问题,在这些制度没有完善之前,腐败就难以避免。
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五个人事制度改革文件,包括《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暂行规定》。这些文件直接针对的正是党政干部的各种腐败行为。中央正在努力建立一个完整的吏治制度,以此防止腐败的发生。
同时,全国人大通过了审议20年而未能通过的《监督法》。《监督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受监督的权力,是清廉的起点。
法谚曰,恶法非法,意思是,一部制订得差强人意的法律等于没有法律。制度也一样,漏洞百出的制度也就等于没有制度。在制度建设中,尤其是“小制度”建设中,明确的责任主体、具体严格的操作程序、独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相匹配的事后惩戒和评估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四个要件。
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建立一套具体的可实施、可执行、可操作、可监督、可纠正的“小”制度提供保障。
中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将在“小”制度的完善中彻底改变,由不和谐走向相对和谐再走向全面和谐。(记者 郭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