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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许可使用作品为 (共计 条, 分钟)(详见附件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作品没有重复。
第二条 许可使用权种类及范围
乙方同意许可甲方使用作品的权利或方式为以下第( )种,即: 。
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权利。
2、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设备以投影方式放映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3、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传播广播的作品。
4、复制及建立镜像:为了使用作品的需要,可以通过光盘、硬盘等设备存储或建立镜像的方式对作品制作多份。
5、翻译权:为了使用作品需要,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换成另一语言、文字,包括对电影电视作品等音视频作品的语言翻译;并且有权将翻译后形成的作品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权利或方式种类进行使用。
6、汇编权:为了使用作品的需要,可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分类;也可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作品结合在一起编辑成为一个新作品;并且有权将汇编或编辑后形成的作品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权利或方式种类进行使用。
7、展览权,包括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公开陈列权。
8、表演权,利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机械表演权)。
第三条 许可使用的地域
作品可以在:1、大陆境内使用;2、作品仅限于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
第四条 被许可使用主体
乙方同意如下 主体成为作品的被许可使用主体,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作品。
(1)甲方;
(2)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3)文化部直属单位;
(4)隶属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各省级分中心;
(5)因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而建立合作的相关单位。
第五条 许可使用期限
乙方许可使用的期限为(5年/10年/永久性使用)。
第六条 作品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作品许可使用费总额约为 元。作品许可使用费准确金额最终以验收合格的作品数量计算为准。
2、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用总额 %,即 元人民币(¥ 元)。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甲方收到乙方提交全部作品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用总额的 %,即人民币 元整(¥ 元)。
4、许可使用费的剩余款项 ,甲方对乙方作品完成验收后,甲方按照作品合格数量及时长结算、支付。
5、甲方每次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均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为:
帐号:
6、乙方每次收到甲方支付的作品许可使用费,应同时为甲方提供正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