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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化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文化共享工程在“十二五”末的数字资源建设总量应达到530TB,视频资源应达到33万小时,专题资源库不少于500个。其中,管理中心数字资源建设总量不少于100TB,视频资源不少于6万小时,专题资源库不少于100个,各地资源建设总量不少于400TB,视频资源不少于24万小时,专题资源库不少于400个,少数民族语言资源不少于30TB。各地应根据文化共享工程在“十二五”期间的总量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在“十二五”期间的资源建设任务。
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成果类型分为视频专题片资源和专题资源库资源,各省级分中心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建设类型。
地方特色文化专题资源库建设、红色历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建设应以自主建设为主,征集成品资源为辅。“进村入户”资源建设应以征集整合成品资源为主,自主建设为辅。少数民族语言资源译制的要求为:新疆应完成880小时的维语、哈语资源的译制;西藏应完成300小时藏语卫藏方言资源的译制;青海应完成200小时藏语安多方言的译制;四川应完成100小时藏语康巴方言资源的译制;内蒙古应完成120小时蒙语资源的译制;吉林应完成120小时朝鲜语资源的译制。少数民族语言资源译制工作,应以译制文化共享工程已有资源为主,其他资源为辅。
各地要合理有效利用专项资金,在保证资源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源总量。资源建设的价格参考见附件五。
(一) 内容质量要求
应以基层群众需求为引导,建设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健康、体现社会主义文化核心价值的优质资源。鼓励建设具有互动性的专题数据库资源。地方资源建设应力求做到内容易懂、脉络清晰、画面美观、表现生动。
(二) 技术质量要求
应遵循统一标准进行制作,按照文化共享工程承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参见本指南第九节;在资源提交方面,应按照本指南第十节的要求提供;在资源的兼容性和扩展性方面,所制作的视频专题片、专题数据库应支持目前主流操作系统、播放软件和浏览器,避免不必要软件插件的应用。
2011年度地方资源建设工作应注重妥善解决资源版权,以满足文化共享工程面向基层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开展资源服务的需求。具体要求如下:
自主建设项目成果的版权为管理中心与省分中心共有,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其中,资源素材应满足在本项目成果中可无限制使用,成果的整体使用无需再向其他单位获取版权。
征集成品资源项目成果的版权应至少解决在本省范围内使用的权利,并可提供给管理中心备份,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备份无期限。同时,在使用权方面,应具有全国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复制权和展览权,确保所建资源可以在文化共享工程不断拓展的传输渠道和服务模式中使用。利用“进村入户”专向资金建设的资源应具有有线数字电视的播放权。汇编权和表演权可根据资源适用的服务类型酌情增删。
注:上述各类授权定义可参见附件一中资源征集合同样本中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