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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古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发掘过程中应设立临时库房,指定专人负责每天的发掘物资、出水文物、各类样本和发掘记录等的出入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古资料管理应建立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发掘结束后,发掘物资、出水文物、各类样本和发掘记录等应及时清点、核实并移交给组织考古项目实施的水下考古资质单位负责管理和妥善保存,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二)特殊资料须树立保密意识,严防泄密。
(三)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出水文物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后,由实施项目的水下考古资质单位提出方案报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考古资料刊布
第二十三条 水下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发掘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建立资料库。
(一)全面校核水下考古工作期间获取的记录资料。按原始记录按单位清点遗物并进行必要的修复。测绘或文字记录发现错误时,应另纸勘误,严禁直接改动原始记录。
(二)根据考古类型学原理对遗物进行观察、分类、统计和记录等整理工作。遗物整理的记录包括文字、测绘、影像和拓片等形式。每件文物标本都应填写器物卡片。
(三)及时送检考古工作期间获取的人类学标本、动植物遗存、年代学和环境学样品、文物标本等。
(四)根据遗物整理结果重新检验考古发掘期间对堆积单位间和遗迹单位间相互关系的判断,并将整理结果、经验教训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编写成整理工作报告。
(五)按遗迹单位汇总各种整理的资料和发掘记录,建立资料库和电子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在发掘资料整理完成后,应根据遗址发掘计划及时编写、发表年度发掘报告、阶段性发掘报告或者发掘报告。考古调查和发掘报告应在考古项目结束后三年内完成。
(一)发掘报告必须客观、准确、科学、系统。
(二)发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下遗址的自然环境、历史沿革与既往工作、发掘经过与发掘方法、文化堆积与年代分期;遗迹与遗物;编写者的认识;相关专业技术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考古资质单位应根据发掘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并实施新闻宣传方案,并通过媒体宣传、专题展示等多种手段积极向公众宣传水下考古成果、普及水下考古知识、提高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