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考古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1年11月24日16:0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水下考古 潜水减压 基本作业 附着生物 考古调查 考古资料 考古报告 考古成果 工作规程 遗迹

第四章 水下考古发掘

第十四条 原址保护进行水下遗址保护的首选方式。当水下遗址面临被破坏的危险而无法实行原址保护时,可选择水下考古发掘的方式进行保护。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许可要求制订发掘方案,并做好发掘准备。

第十五条 进行考古发掘前,应首先根据遗址特点和埋藏环境设立测量基点。重要水下遗址应设置永久性的基点。

(一)依托基点建立水下三维测绘坐标体系。

(二)发掘过程中各测点数据的采测,应是相对于基点的三维坐标数据。

第十六条 探方发掘法是进行水下考古发掘的基本作业方法。

(一)探方是人为设定的考古发掘工作单位。

(二)探方的布设应与遗址三维坐标系统相一致,各探方的编号应该唯一、简洁。

(三)探方的发掘和发掘记录的汇总由考古领队根据工作任务安排专业人员负责。

(四)探方大小可视水下遗址类型和环境情况确定,进行沉船遗址发掘时无需保留隔梁和关键柱。

(五)需要了解水下文化遗存的堆积层位和结构时,可采用探沟进行解剖。

第十七条 水下考古发掘的原则性要求包括:

(一)根据土质、土色、包含物的变化及参考其他相关现象来区分考古作业单位。

(二)堆积单位是水下考古发掘的最小作业单位,考古过程中应按照堆积形成的相反顺序逐一发掘各堆积单位。沉船船体的发掘,可按照先船体内部后船体外部的顺序进行。

(三)应注意分析堆积单位间、遗迹间、以及遗迹和遗物间的关系,协调考古发掘进度。处理面积较大或者较复杂的遗迹现象时,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或者先进行探沟解剖。

(四)发掘完毕后,应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选定合适方式保存、保护水下文化遗存。

第十八条 水下发掘资料的采集要满足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一)遗物分为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人工遗物应全部采集,人类遗骸、陆生哺乳动物骨骼一般应全部采集。海洋动物遗骸和植物遗存可抽样采集。水体、沉积物等环境分析样本需适量采集。文化堆积样本可通过钻探技术进行柱状采集。根据研究和保护的需要,遗迹、遗痕也可以采集。

(二)遗物应按堆积单位进行编号采集,重要遗物和遗迹现象在进行采集前应做好测绘和影像资料记录。

(三)堆积单位内的包含物应进行过滤筛选,滤网的孔径和尺寸可根据遗址类型和遗物特点确定。

(四)所有采集品必须有相应的包装措施和详细的标号记录。抽样采集时应记录抽样方式、采样位置和采样方式。

(五)水下文化遗产保存环境的物理指标信息,如流速、流向、潮汐、水温、深度等应及时测量并记录。

(六)采集的遗物应在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分类保存。

(七)进行沉船船体采集时,应根据船体保存情况、埋藏环境和文物保护需要等因素确定合适的采集方式,并及时做好测绘和影像资料记录。

第十九条 发掘记录对发掘过程、发掘对象等内容的记录,应做到全面、科学、客观。

(一)发掘记录包括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影像记录,三种记录在内容和形式上互为补充,构成统一的记录体系。文字记录包括工地日记、探方日记、遗迹单位总记录、探方总记录和潜水记录表、减压记录表、发掘记录表、遗迹编号记录表、影像记录表、遗物登记表、样品登记表、入库登记表等。测绘记录应包括遗址地形图;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分层遗迹平面图、四壁剖面图;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等。影像记录包括摄影资料、摄像资料和遥感资料等。

(二)记录中指代单位的符号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编号不得重复,给出后不得更改。

(三)发掘记录应以纸质和数字化形式分别登录、保存和管理,共同组成完整的数据库系统。

(四)发掘资料应分别按照遗迹单位、探方和发掘区三个层次进行汇总,统一存档。遗迹单位资料包括遗迹单位总记录;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细部结构图;发掘记录表、遗迹登记表、样品登记表及各种其他形式的记录等。探方资料包括探方日记、探方总记录;探方总平面图,四壁剖面图,各层下开口遗迹平面图,地层关系系络图;影像、测绘、采样登记表及各类其他形式的记录等。发掘区资料包括工地日记;发掘区总平、剖面图,发掘区地层关系总系络图;遗物、遗迹编号登记总表,影像、测绘及采样登记总表及各类其他形式的相关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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