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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水下考古工作规程》意见的函
办保函〔2011〕76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适应新形势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水下考古调查、发掘、出水文物保护、资料管理等工作,确保水下考古工作人员和文物安全,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科研水平,我局委托有关单位初步研究起草了《水下考古工作规程》。请你局(厅)就该《规程》研提意见,并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复我局。
附件:《水下考古工作规程》
水下考古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下考古组织管理
第三章 水下考古调查
第四章 水下考古发掘
第五章 考古资料管理
第六章 考古资料刊布
第七章 出水文物保护
第八章 水下考古安全体系
第九章 附则
附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下考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的所有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活动。
第三条 水下考古工作应服从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从事水下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水下考古组织管理
第四条 水下考古调查或发掘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许可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并履行报批手续;从事水下考古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和资格。
第五条 申请从事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的单位,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水下考古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取得水下考古领队资格的人员。
(二)有从事出水文物保护的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所需的基本技术设备。
(四)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水下考古的人员,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水下考古领队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国家文物局组织的水下考古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田野考古领队资格,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水下考古工作3年以上,参与水下考古项目不少于5项。
(四)正式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和1篇以上水下考古调查或发掘报告。
第七条 水下考古资质单位应该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水下考古方案,按规定组织水下考古项目的申报、汇报和管理工作。
(二)指定水下考古项目领队,并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水下考古项目领队的工作。
(三)负责出水文物及其他水下考古资料的审查、登录、保管、保护和移交。
(四)制订并落实水下考古项目的安全措施,及时上报重要发现和安全事故。
(五)组织进行水下考古成果的宣传和水下考古资料的整理、出版工作。
第八条 水下考古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水下考古领队应该承担以下职责:
(一)主持制订水下考古方案、文物保护预案和各项安全预案,组织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考古执照许可的内容实施水下考古项目,协调项目各技术系统的正常运作,根据情况变化合理微调考古方案,确保水下考古工作严格遵守本规程。
(三)认真执行各项工作预案,保障人员、文物和设备的安全。
(四)及时上报重要发现和安全事故。
(五)及时完成水下考古项目工作报告,并提出对水下文化遗存的保护、保存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