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第七章 水下文物保护
第二十六条 水下考古调查和发掘项目应制订针对性的出水文物现场保护预案,应配备必要的现场保护设备和出水文物保护专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出水文物应根据材质进行分类保存和保护。进行各类出水文物保护时,要注意采集其埋藏环境和附着生物样品信息,并及时做好出水文物实验室保护的准备和转交。对出水文物的保护处理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
第二十八条 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完成后,考古资质单位应对发掘区域进行保护性回填,并对根据水下遗址的价值和保存情况提出保护建议供文物行政部门参考。
第八章 水下考古安全体系
第二十九条 水下考古项目申报材料中应包括由考古资质单位制订的有针对性的人员、设备和文物的安全预案。项目获批后,由考古领队负责组织各项安全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应设立潜水安全监督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制订并认真执行潜水安全监督制度和潜水减压制度,所有水下考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潜水作业的基本原则和安全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