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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制度大事记
-1991年:退休费统筹
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退休费社会统筹正式在全国推广。
-1995年:个人账户试点
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个人账户,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1997年:统一缴费比例
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各地“统账结合”的实施方案,规定了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管理办法。
-1998年:“老人”“中人”“新人”
1998年之前参加工作并已退休的职工,被称为“老人”,他们将按老规定领取退休工资;1998年之前参加工作但在1998年之后退休者,被称为“中人”,他们将按新制度领取养老金,但可获得适当的过渡期补偿;1998年后工作的“新人”,完全按新制度施行。
-2000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成立
国家设立战略储备金机构,同时确定了以减持国有股支付养老制度转轨成本为目标的方案。
-2001年:国有股减持和“做小做实”
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减持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保基金。同年,中央决定在辽宁试点“做小做实”个人账户,即降低个人账户中缴费工资比例,所缴费用与统筹账户缴费基金分账管理,以确保个人账户真实积累。
-2003年:扩大试点
“做小做实”试点扩大到黑龙江、吉林两省。黑、吉两省选择了财务压力较小的“补账户”模式。
-2005年:从11%到8%
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指出,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006年:委托全国社保基金运营
当年9月,国务院批复扩大试点的八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实施方案,方案沿用“黑吉模式”。12月20日,黑龙江、吉林、天津、山东、湖南、湖北、山西、山东、新疆九个省(区、市)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约,将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补助部分的资金交理事会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