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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出台:从单位统筹到社会保险制
现任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的赵振华是我国著名的社会保险专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他便参与国家社会保险改革的有关工作,并作为“国务院社保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参与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条例的制定。回忆专家组制定有关养老保险条例时的情形,赵处长说,最重要也是最难的便是如何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充分平衡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但最终,还是要把劳动者的晚年保障放在首位。
赵振华回忆说,改革开放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保障不但“排上了队”,而且成了劳动保障部门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而养老保险则是在改革开放之初便率先进入国家政策的一项社会保障。
赵振华介绍,国家于1978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意义社保结构改革新的尝试
赵振华从社保专家的角度解读了1991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意义。他认为,这是我国尝试新的社会养老保险结构改革的开始。
从1991年开始,我国确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筹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制度结构上,确定探索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个层次是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它是核心,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由用人单位依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主决定“量力而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