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草案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草案发布会

发布时间: 2015-11-05 11:13:4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辛闻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种子法修订草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草案 发布会

人民日报、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

谢谢主持人。人民日报、人民日报客户端的记者向农业部张延秋局长提问。我们大家可能都很关注种子法第7条有关转基因的内容,我想请问张局长,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这条规定该怎样理解和解读?谢谢。

2015-11-04 16:43:06

张延秋:

关于转基因的管理,农业部一直的态度大家都知道,四句话即“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这次种子法修改第7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对转基因品种要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我们在落实中,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对批准的作物种子,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标签、档案等的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谢谢。

2015-11-04 16:43:38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来自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现在社会上有一些坑农、害农的现象,比如生产销售一些假冒伪劣的种子,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次种子法的修改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有一些怎样的具体规定和措施?谢谢。

2015-11-04 16:44:13

岳仲明:

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确实像您说的,种子法这次特别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完善了执法机制,加大对坑农、害农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这次修改完善了执法机制,对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种业是促进农业、林业长期稳定发展,保证粮食安全的根本,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针对坑农、害农典型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农民可能颗粒无收,损失很大的情况,必须严厉地打击,坚决地惩处。具体地讲,刚才我说了,第3条和第49条都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为了便利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原来的规定是先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因为考虑到方便农民索赔,这次规定农民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索赔,也可以找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索赔。

2015-11-04 16:49:34

岳仲明:

三是加大对坑农、害农这种违法行为处罚的数额和幅度。对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要判刑,对判处有期徒刑的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行业禁入。我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新修改的种子法,严格执法,因为我们觉得严格执法非常重要,同时也要提高认识,因为农民的利益无小事,所以要时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把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工作的重点,要做实、做细、做好。谢谢。

2015-11-04 16: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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