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草案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草案发布会

发布时间: 2015-11-05 11:13:4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辛闻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种子法修订草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草案 发布会

农民日报记者:

谢谢,我是来自农民日报的记者。我想问一下岳主任,新出台的种子法是在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是如何体现简政放权的?

2015-11-04 16:15:12

岳仲明:

谢谢你的问题。这次种子法修改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的精神,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他们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同时对这些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原来是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这次改成备案就行了。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我想,这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2015-11-04 16:18:46

岳仲明:

这里重点介绍一下,主要体现简政放权的是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因为这个制度是修订前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这次修改主要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品种登记制度在我们国家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起步考虑到登记范围不要过宽、登记门槛也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要防止搞变相的审定,建立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这么一种机制。也就是说,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这有利于品种尽快地上市推广,满足市场的需要。我们的主管部门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投入到种子事中、事后的监管上,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

2015-11-04 16:19:20

岳仲明:

我想贯彻新修改的种子法,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监管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再介绍一下品种登记制度是怎么能够体现更多的发挥市场作用,政府又要起到规范引导的作用的。主要是我们规定: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这里讲的推广,应当理解为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进行推广,包括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实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服务。不得推广的主要是没按照规定登记的品种,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不得进行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就是不得假借登记的品种进行销售,也不得发布广告。我想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规定登记品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品种登记,政府主要是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的作用。谢谢。

2015-11-04 16: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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