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草案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草案发布会

发布时间: 2015-11-05 11:13:4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辛闻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种子法修订草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草案 发布会

中国网记者:

谢谢,我是来自中国网的记者,我的问题提给徐景和司长。我们为什么要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所开展的意义是什么?谢谢。

2015-11-04 16:35:33

徐景和:

刚才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我已经跟大家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应该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重要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鼓励药品研发创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这项制度也可以优化资源配置,避免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应该说这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这项制度的推出相信会受到业界、业外、国内、国外的普遍欢迎。

2015-11-04 16:38:18

检察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检察日报的记者,我的问题是提给张福贵主任的。这次种子法修改新增了一个章节叫“新品种保护”,请问这一增加是出于什么考虑?谢谢。

2015-11-04 16:40:02

张福贵:

谢谢你的问题。这次种子法修订对原有的章节进行了调整,新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一章,下面我就为什么要增加这一章做一个简要的回答。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保障。目前,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着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仅靠条例进行保护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侵权套牌等违法现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均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唯有植物新品种是通过法规来规范。二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保护的力度和强度、保护的范围和内容远不能适应当前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以及侵权现象严重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中央文件也多次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议案。为此,在目前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尚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情况下,借鉴荷兰、日本等有关国家在种子立法中的经验,在种子法修订草案中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草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这样规定,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既有利于衔接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手段,又为将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立法留出了空间。既回应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切,更是落实中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保护知识产权要求的重要举措。

2015-11-04 16: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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