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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盐有机废液焚烧设备产业化推广
开展化工、制药等行业的高含盐有机废液焚烧设备系列化、
标准化应用;培育有毒污染物处理专业化运营的环保企业;建立
焚烧设备展示和实验基地;形成高毒高盐废液焚烧核心技术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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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产业化推广平台。
3、主要考核指标
(1)开发1-2套大型重化工高盐高有机物废水焚烧处理设
备,单台处理能力大于50t/d装置以上,污盐焚烧停留时间大于
1小时,烟气焚烧温度大于1100℃,停留时间大于2秒,污盐残
渣烧失率不高于5%,设备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集成化工、制药等行业1-2个大型高盐高有机物废水
焚烧处理工艺,实现达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6个月以上,运行能
耗小于100kg标煤/t水(有机物含量>5%,含盐量>15%),焚烧
炉内耐火材料更新周期超过5年。
(3)依托化工、制药等企业,建成1-2项应用新型焚烧设
备的高浓废液焚烧处理示范工程,处理规模不低于100m
3
/d,运
行成本低于200元/t,焚烧烟气的热利用率大于95%,实现尾气
达标排放。在化工、制药等行业推广不少于3个废液焚烧示范工
程,总规模不低于500m
3
5、课题经费来源及构成
/d。
(4)形成2-3套不同规模的系列化高盐高有机物废液焚烧
装备产品,编制1套高盐高有机物废液焚烧装备使用手册。培育
1-2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服务或设备生产的环保高新
技术龙头企业,三年内核心产品(含服务)新增产值不低于5000
万元,总产值累计不低于2亿元。
(5)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5项,授权3项以上。
4、课题实施年限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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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地方等配套资金与中央财
政资金比例不少于2:1。
6、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具有高浓废液焚烧处理的科技成果及工程经验,可组织联合体共
同申报,具有“十一五”水专项实施成果的单位优先。
(2)课题实施地点在水专项实施的重点流域(三河三湖一江
一库、东江和洱海),优先支持在松花江、辽河、太湖和滇池流
域实施;采用中央财政经费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3)申报单位具有在高浓废液焚烧处理技术研发及实际工
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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