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4日奥运专电 残奥会解读:残疾人体育赛事的医学分级
为了保证比赛中尽可能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竞争,要对参赛选手的残疾情况和运动能力进行评价,根据具体参赛项目的要求将残疾程度戓运动能力差不多的选手尽可能分在一起进行比赛。
根据所参赛项目参赛的最低残疾规定,对参赛者的残疾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最低参赛残疾标准。
参加残奥会比赛的残疾人类别
视力残疾。
肢体残疾(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脑瘫、脊髓损伤、截肢及其他肢体残疾者。
残疾人基本分级(体育比赛)
视力残疾(IBSA):分为3个级别,B1、B2、B3级。
脑性麻痹(CP-ISRA):分为8个级别,1-4级(坐椅子参赛)、5-8级(不坐椅子参赛)。
脊髓损伤(ISMWSF-IWAS):分为8个级别,1A、1B、1C(四肢瘫)、2、3、4、5、6(截瘫)级。
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ISOD-IWAS):截肢分为9个级别,A1-A9级。其他肢体残疾分为6个级别,L1-L6级。
分级内容
运动项目级别:根据运动员参赛的运动项目,按标准对其进行运动分级
参赛最低残疾:确定运动员是否符合最低参赛、残疾标准。
运动项目级别状况分类
为保障分级的准确、真实,还要对其运动项目级别状况位置进行分类,运动项目级别状况有以下几类:
1.未被国际分级组分过级的新运动员需在比赛前分级,有的需要在赛时再复查(N)
2.虽以往由国际分级组分过级,但有待赛前或比赛时复查(R)
3.以往由国际分级组分过级并被确认(p)国际残奥会委员会关于运动员资格的一般规定是所有参加残奥会运动员所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这些规则确保国际残奥会委员会和其成员协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保护和认可,并维持残奥会运动所创导的道德和精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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