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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谁应该带头招录残障人——视障人宣海第七次报考公务员
【事件回顾】
2013年4月13日,在安徽特教中专学校为视觉障碍考生设置的专门考场里,中国公考残疾歧视第一案原告宣海和另外2名视障考生一起通过电子试卷作答,实现了国内首次公务员招聘电子试卷答题。2013年10月,宣海第七次报名考试。通过2014年国考报名审核后,便向省人社厅发出申请合理便利:“独立考场、人工辅助、大字试卷。 ”省人社厅很快回复宣海,称已请示国家公务员局,提供这三样辅助设施。
【北京一加一分析评论】
从不让报名,到在考试中获得符合其个性化需求的合理便利,宣海已经是第七次参加公务员考试。这起事件中,很多人一直在质疑宣海的动机,并且事实上宣海也没能考取公务员。因此有人觉得没有必要给宣海,或者说是能力不足的视障人士,提供考试的合理便利。但宣海能否考上,与他能否参考,是两个毫无关联的独立事件。也许他在考上之后,还需要面临更多歧视与有待突破的地方。但至少目前来说,视障人报考公务员考试,已经有了先例与突破。不会再在报考时,被考务部门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尽管我国有按比例安排就业残障人工作的规定,但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残障人的招录比例远远低于1.5%,甚至各级残联的工作人员中,残障人也非常少。不仅没有起到积极垂范作用,反而带头拒录。但值得对未来期待的是,2013年七部门出台了促进残障人按比例就业的文件(中组部等7部门联合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以规定的形式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招录残障人。我们由此也看到了政府促进残障人就业、坚决杜绝在就业中针对残障人的歧视的决心。相信随着这个政策地落实,将会为残障人就业及改变社会对残障人的传统印象打开新局面。
宣海一直所执着与追求的,是视障人在考试中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的实现。当然,不仅如此,视障人在就业的过程中,也需要相应的合理便利对其进行支持。《公约》第二条在对基于残疾的歧视进行定义时,首次明确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也是一种歧视。这是《公约》为反歧视领域做出的巨大贡献。
“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障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这一规定充分地考虑到了残障人的个体差异性,将反歧视工作推进到了对人做为一个个体、需求是个性化的高度。它不仅适用于残障人,也当适用于每一个人。只是遗憾的是,尽管我国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与2012年8月1日开始实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于视障人参考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都做了规定与具体体现。但它的落实,仍旧需要视障人一次又一次的努力与争取。这背后所反映出的公众对于残障人的认知,仍旧停留在以“医疗模式”为中心的无能层面。因此,我们需要宣海,需要残障人发出声音,用行动来倡导,来争取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