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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个都不能少,残障除外?——李建昌因身体残疾被高校拒录
【事件回顾】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太和镇后赵村残障人李建昌,2013年高考考了526分,超河南省文科一本线7分,超所报院校河南中医学院文科最低投档线31分。但他报考了该校五个医学类专业,学校却以其身体残疾,不适合学习为由拒绝录取。后经媒体报道,省残联多方协调,河南中医学院终表示破例录取李建昌。
【北京一加一分析评论】
《公约》第二十四条教育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生学习。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确保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因此,中医学院以其身体残障为由拒绝录取的行为,是基于残障的歧视行为,是对残障人受教育权的侵犯。在这起事件中,有三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残障不可以做为拒绝录取的理由。二级肢体障碍的李建昌尽管需要拄双拐,但并不影响他的学习,为何残障就不适合学习他报考的五个专业,校方并无法做出解释。即使是对身体感官或者功能有特别要求的专业,那么也应当明确。如有规定称以颜色波长做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等专业,色弱者不可以录取。何况从教育的包容性出发,这样强制性的规定也并不合适。合理的方案是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应当从建议的角度出发对填报志愿者进行说明,何况如果校方能够提供合理便利辅助,即使身体功能上存在差异,有些条件同样可以达成。
其次,这起事件中,最后校方表示“破例”录取李建昌。尽管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实际并不圆满,校方的表态,表示他们是迫于各方的压力,是一种无奈,并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规定,对残障人的歧视,也就意味着,如果再有残障人报考,他们仍旧会拒绝。
第三,此类事件每年都会发生,大多都属个案,想要解决,一般都要寻求媒体帮助。但能够广泛引起媒体关注的,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这个残障人必须自强不息,成绩优异。即使这些个案能够得到关注,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即使能够解决,但对于所有的残障人来说,其受教育的权利仍旧无法得到保障。也没能推进学校在无障碍建设方面的进程。
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如果因其身体机能差异,不仅不提供相应的合理辅助措施,还将其拒之门外,并不以为耻,需要我们认真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