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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之所以能较好地解决城市排水难题,是因为在诸如法律、资金投入、管理等各方面都达到了一个较为均衡的状态。”程晓陶说,我国的治水理念、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的调整与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基于洪水风险的利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复杂,必须采取法律、行政、工程等综合性手段,才能得以合理地调整。这是洪水风险管理的本质。而在上述构建过程中,法律是一个最基本的约束。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发达国家,防范城市内涝早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比如,美国防城市内涝的法律制度,对城市内涝防范、治理措施等规定得较为详尽;德国有《城市内涝保险法》,不仅减轻了政府的防洪负担和压力,也培养了公民防洪意识;日本有《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都有严格规定。
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利用法律治理城市内涝。比如,广州市近日公布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针对于城市内涝就提出了多项规定,其中,第四章“内涝防治与防汛抗洪”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此外,条例中对于公共排水设施建设也有相关规定。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