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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县级公务员的“灰色收入”
张先生是西部省份某县的正科级干部,其所工作的城市人均GDP将近20000元,全市人均财政收入近1300元,全市财政供养工作人员的人均财政收入是20000余元。
张先生的收入包括国家财政部规定的职级工资、省各级定的津贴近2500元。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职级工资只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正科级12级公务员以上4项加起来不到2000元,而其他部分是地方工资,这就要看地方财力如何了。另外还有医保和住房公积金,大概有200元。
至于过节费、加班费、补贴、奖金等一系列可以入账的、明拿的收入是有的。但是它们不是国家法定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各个单位部门根据自己的财政收入情况决定发放的,有多有少,不稳定。
谈到“灰色收入”,张先生认为所谓“灰色收入”就是利用职权之便利收受的礼金或礼品,它是违纪的,但并不是犯罪行为。而项目承包费用、工程建设回扣等就很危险了。
“灰色收入”是跟权力挂钩的,并不是每个层级的公务员都能够享受到的,一般至少要科级的局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以上的官员才有,还要是经济好有钱可挖的地方。当然一些实权单位股级干部也会有这样的便利。
不过,即使手中无权可利用,但仍能找到“在职消费”的机会,一辆公车一月就能给张先生带来数千元的收入。张先生表示,每个月底,他都要从车子里搜寻各种单据,以公务的名义向财务报销,“每个月平均都要报2000多元,其中油费七八百元,其他的就是停车场费、过桥费、过路费等。”
另外,参加活动、评奖、宴请、旅游等也是“灰色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些收入,有时为数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