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社会领域发生的最大变化莫过于社会组织的兴起。社会组织在西方语境中的对应物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见Gordon White,Civil Society,DemoratizationandDevelopment,Democratization,No.3,Autumn1994,pp.375-390.)美国学者列维特(Levitt)又称之为“第三部门”,即除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公民民间组织。联合国宪章第71条将第三部门定义为: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其中包括各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青少年团体、学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在当代中国,它主要指那些公民志愿、自发、自治、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组织。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转型加速,政府职能转变,文化价值日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在中国涌现。20世纪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只有6000个左右(见吴忠泽《社团管理工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版,第5页)而且,这些社会团主要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工商联等9类群众组织。改革开放带来实质性变化(见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剧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万个。1992年全国性社团1200个,地方性社团约18万个。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社团组织达到181318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县级以下社团估计有300万个(见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据民政部的近期统计,截止2007 年6 月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5.7 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9.4 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2 万个;基金会1193 个。然而,学者们认为实际数量远不只如此。清华大学民间组织研究所的估计在200 万至270 万之间,中央编译局俞可平研究员则估计为300 万个左右,估计最多的高达800 多万个(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
社会组织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直接得益于其制度环境的改善。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修改了宪法,进行了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国家等为重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1998年6月,民政部将原先主管社会团体的“社团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局”,社会组织取得合法性。同年,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确立了民政部门主管登记,党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日常管理的“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模式。这些制度安排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形势,但是如此还远远不够。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是不足数。日前,中国的经济结构已经从前工业化时期的经济结构转变为工业化中期的经济结构,而社会结构还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因此存在着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的矛盾,需要后者加速发展,原因在于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社会成员都分属于这样那样的社会组织,许多人同时是多个社会组织的成员。2006年9月的统计表明,中国每万人不到2.5个社会组织,而美国为52个,法国为110个,阿根廷为25个(见陆学艺《关于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8年第4期)。可见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处在快速生长、但仍相当不足的阶段。
二是不平衡。当前中国全国性的社会组织只占0.5%,绝大部分分布在区县以上的层次;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社会团体也较发达,而海南、宁夏、青海等地的社会团体数量还不到全国社团总数量的1%;农村人口、贫困人群等在社会组织中体现与其在总人口中比例不能相当,少数民族、宗教人士等群体的代表性也相对较少。在基层的农村和街道,影响最大、威信最高的民间组织是村委会、居委会和某些社区组织如老年协会等,传统上影响很大的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营现在的影响和作用微弱。在中央和省市层面上,行业协会、管理协会、慈善组织、职业性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对说来影响正在日益增大。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的民间组织所拥有的制度资源不同、传统文化基础不同、经济实力不同和其领导人的威望不同(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三是不规范。社会组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合,一般具有四种特点:非官方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自愿性(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与之相对照,中国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身份:1.“分级登记、双重管理”的管理模式,决定了社会组织的主管机关必须对其负政治领导责任,并且在人员编制和官员任命方面具有裁决权。社会组织的编制由政府确定、官员由主管部门任命、工作人员拥有政府公务员身份。2.绝大多数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都是由政府创立的,主要领导人都是由从现职领导岗位退休下来或机构改革分流出来的原党政官员担任。3.社会组织的经费仰仗政府财政全额或部分拨款。从经费来源上看,中国社会组织分全额和部分拨款以及自筹三类情况。政府对完全自筹经费的社会组织往往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成为社会组织难以割舍的脐带。因此,中国社会组织还很不成熟,无论其结构还是功能都还没有定型。
四是不到位。社会组织具有达成公民共同的协调规则、达到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功能,因此利于社会和谐发展:有助于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有助于提供广泛的社会公共服务;有利于维护公民权利,推进民主政治;有利于增进和激发公民精神,促进自律性社会秩序的形成;有利于增进社会资本存量,促进社会制度的供给。但是,目前中国社会组织治理能力普遍不强,自律存在的形式远远大于其实质发挥的作用。例如在机构建设比较完备的组织中,90%以上的组织都有自律规范,以及建立诚信的努力,不过,只有极少数真正起到了效果。当前,中国社会组织以救济、帮扶、社会服务等功能为主,在重大公共事务治理中的主体地位还相当有限(见贾西津《中国公民社会图纲》,载《社会学家茶座》2008年第1期)。(陈锋 中国艺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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