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兴起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还不具备完型状态,表现出上述一系列过渡性质。恰是因此,可以分析预见它的走势,加以引导规范。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New Institutionalism)在此方面提供了启迪。麦耶尔(John Meyer)、罗文(Brian Rowan)、迪马奇奥(Paul Dimaggio)和鲍维尔(Walter Powell)等人,通过对当今美国社会非盈利组织的经验研究,从环境以及组织与环境互动关系的探究中,揭示出“制度的形同质异”(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现象。沈原等学者发现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形同质异”——或者是市场的变形,或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唯独不是“公民社会”本身(马歇尔语)——,这都是由于“体制依赖”的实质决定的。在这些社团组织的演化途程中,它们若想摆脱体制的操弄,走上“社会化”的进程,就不得不设法摆脱此种“体制依赖”( 见沈原等《“制度的形同异质”与社会团体发育》,载《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North)指出,“体制依赖”,亦或“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事物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自我强化而产生依赖。分析中国体制制度因素看出,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缺乏自由结社的传统,公民结社意识不强,社会组织的发展缺乏公民文化的支持。中国民主化、法制化水平还不高,社会组织缺乏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制,还不足以监督乃至制约政府权力。中国市场机制仍不健全,“惟功利”的“绝对命令”染指扩散,社会组织缺乏独立的体制支持。这些都制肘中国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中国社会组织在政府规制和市场的“狭缝”中生存,资源不足、缺乏自主性、能力不强、管理不善,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体制依赖、路径依赖是重要的制度原因。据学者贾西津考证,西方“社会”则源自古希腊罗马时期被特别分化出来的城邦文明,结社合法性在于国家与社会分权关系下的公民的“自然权利”。 在西方公民社会发展历程中,始终存在权利斗争和民间公益两条主线。与此不同,中国传统的“社会”不是通过正式制度得以界定和保障,而是在与国家的互动中获得的。中国“社会”的源自是在国家统治之内的民众非常设性聚会,与国家的关系始终是被统治与统治、被管理与管理。“社会”在至高王权许可的范围内,或者在王权控制能力不及的领域存在;超出这个界线、具有权力抗衡性质的秘密结社,不具有正式制度的合法性。在价值取向上,受儒家“仁”“义”和佛教“慈”“善”的理念支撑,中国传统非营利民间社团专事救济,很少虑及权利。而行至清季民初,中国才在西方的权利理念和慈善模式影响下,萌生了新型的社会组织。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对民间结社进行了彻底的清理和整顿,按照1950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改造和建设起一批社会主义原则下的新型非政治性社会团体。至1965年,全国性社会团体由解放初期的44个增长到近100个,地方性社会团体发展到6000多个。“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社团组织规范化中断,兴起的是具有特殊历史背的同质性的“红卫兵”“红小兵”等“革命”组织。
总的看来,建国后头三十年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格局。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才带来中国社会组织前所未有的发展高峰(见贾西津《中国社会组织的历史》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网,2007-07-24)。然而,中国社会组织所处制度环境远非最优。
一是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的发展形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法律、党的方针、经济条件和政治环境都利于和鼓励社会组织发展,但是,具体管理体制和有关法规条例基本导向则是对社会组织进行控制和约束。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合法存在的空间远远小于其现实的存在空间。中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空间随着其“合法性”标准的不同而极不相同。
二是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的准入门槛。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同时接受同级民政部门和自身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中民政部门主管审批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加上“双重管理”与“分级登记”、“分级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使得社会组织一旦建构就具有浓重的官民双重属性。
三是多头业务管理的运行机制。每个社会组织都必须同时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而且其日常业务活动主要受主管单位的领导,不管后者有无能力、有无义务。
四是、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相辅相成的法制环境。国家法律党的政策都是管理社会组织的权威性规范,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中党与政府、法律与政策、人治与法治的特殊关系,呈现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并存格局。
上述悖论和障碍颇有实证。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团体研究中心曾对浙江和北京两地民间组织调查表明,最不利于民间组织发展的问题依次是:(1)缺乏资金、场地(北京3817%,浙江4018%)(注:社会组织在缺少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全通过“自负盈亏”活动演变为市场组织);(2)管理体制太严格、太混乱,限制过多(北京33.14%,浙江22.17%);(3)对社会团体的定位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立法不健全(北京22.18%,浙江20.15%);(4)政府不够重视(北京22.10%,浙江19.19%)。清华大学NGO研究所调查也表明,中国民间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资金、活动场所和办公设备,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缺乏人才,缺乏信息交流与培训机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政府行政干扰太大等(见王绍光、王名《促进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载王名主编《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陈锋 中国艺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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