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泛家居行业研究报告(2013年度)》/全文

2014年04月19日16:4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家居 家具品牌 销售壁垒 家居行业分析 陶瓷卫浴 五金行业

第五节 泛家居厂商博弈

一、厂商需求的结合与博弈

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就像鱼与水的关系,两者互相依赖,共兴共存。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存在最大分歧的也是企业和经销商。二者之间在结合中进行博弈。

是产品重要还是市场重要

产品与市场应当是一个互为因果的关系,但在企业与经销商两者看来,是各有侧重,各不相同。市场的需求决定着产品的定位。企业的优势是拥有产品的“出生证”,这是绝对一方,但是在对产品的包装策划上,还是要参照市场需求为导向,否则,闭门造车的东西只会自娱自乐。经销商的绝对一方就是网络。有人说,二十一世纪是网络的世纪,庞大的网络流动可以保障血液畅通无阻。但是光有消费者的需求,没有产品的补充,“跑空车”也只会更费油。因而说,市场与产品的关系可以说是鸡与蛋一样的重要。俗话说:合则双赢,分则两散。只要双方各自发挥自身优势,自然是一本万利了。

招不上商,难!招上商,更难

一个好的产品出生了,或是说策划到位了,接下来就要投入市场。企业与经销商的眼光都聚焦于一点——产品,产品的壮大关乎企业和经销商的自身利益,尤其是对于一个只有产品,没有网络的陶瓷企业。对于一个只有网络,没有产品的合作双方来说,这是处于两难的境地。招不上商,难的是企业,拥有合法“出生证”,因自己的实力和市场行销经验的不足,导致孩子却养不活。产品在市场上没有前途,不被经销商和消费者认同。有不少这样的企业就因这个原因“花开花落”。招上商,难的是经销商,资金的不断投入和人财物的付出,心理承受点不断下降,厂家的承诺都是在市场有回报的情况下进行,有了货款入账,才有物料支持,这不相当于是借鸡生蛋嘛。厂家对市场需求的把握不定,在失去促量商机和功效口碑宣传之后,又会影响经销商忙着“解套”,市场保护体制全线崩盘的严重后果。

产品上市卖得不温不火,是企业还是经销商的原因

自已的孩子,总是要操心的,关健是销售量的细水长流,对企业与经销商都是一个痛苦。大家都知道,利润的多少双方关注,但双方更关注的是资金的周转率。产品上市只是推广的第一步,下一步的推进执行度计划该如何作呢?其实,这是双方共同的责任。在前期企业是主体,负责产品的策划和功效开发,经销商为辅,确定产品销售渠道的定位和营销引爆。上市后应以经销商为主,负责整体网络的合理建设和布局,对消费者的销售心理进行引导消费。企业为辅,在营销上树立现有和潜在消费者的需求观念,同时,树立企业和产品的良好品牌形象。有些情况下是,产品上市后企业把产品交给了经销商,企业就坐收货款了,光靠经销商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双方应该明白:产品上市后,还要时刻根据市场的消费需求和竞品动态对现有销售政策进行修正。产品的四个成长阶段其实就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

面对竞品、企业与经销商能否同仇敌忾

俗话说:只能共患难,不能共富贵。经过市场的一阵打拼之后,产品进入了发展阶段,外界又不断有新产品的介入,难免会心神摇动。作一个比喻:企业与经销商之间就是一个夫妻关系,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有“一年痛”、“七年之痒”,这也很正常,企业内部管理和研发能力的脆弱性,注定了在市场竞品介入时的懦弱,企业承受不了这种压力而偏离产品的功效和宣传维护。此外,经销商长期做一个产品,熟悉这个产品的操作套路之后,投入的激情自然会淡化。这时候,有新的产品(竞品)出现,竞品的出现对于市场的细分,在包装和价位、对经销商的相关政策上让人耳目一新,尽管厂家“绣球、媚眼”不断的抛,这时候经销商难免会“红杏出墙”。俗话说,夫妻重“情”,商人重“利”,双方都应该要冷静的分析一下,竞品究竟是不是“纸老虎”,自身的产品有没有局限性,本身的网络实力有没有这个能力,尤其是厂家要评估产品研发和功效的后续发展能力。

二、厂商矛盾的焦点

矛盾的核心都涉及渠道的管理和渠道资源的归属问题。厂家在建立渠道的同时,也肩负起了管理渠道的任务。由于资源限制,厂家在渠道建立过程中必须将部分渠道资源分配给经销商,于是在区域市场之内,往往有大的经销商和大经销商拓展出来的分销商。分销商资源应该由谁管控?在产业链资源被厂家和渠道经销商共同分配的现状下,并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依。在共赢互利的前提下,大部分厂商都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而产权不明晰终将成为厂商矛盾的诱因。

厂商博弈始终是存在而且不容被忽视的。如何保证“恋爱中的矛盾”不会成为分手的理由?或者如何确保矛盾不会扩大为伤害双方的事件?在现代商业伦理框架中,或许契约精神才是最好的解毒剂。

就目前的行业现状,厂家无所做到将全部渠道资源收归旗下,商家也很难依靠自己的独立力量完成市场拓展,厂商结合是无法改变的现状。而在产业链资源的分配上,也无法做到绝对的明晰。除了像乔森照明所提倡的“恋爱关系”外,厂商之间更应该将行为纳入契约框架内。在契约中,厂商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明晰产权关系,让法律作为解决矛盾的最后途径。

三、厂商合作方式的转变

1.价值链模式。该模式重在改变渠道价值链的分配机制,将经销商的利益更多的与经销商所承担及执行的事项挂起钩来。这往往会牵涉到减少、增加、调整厂商之间的职能分工,提高或降低厂商间的结算价格与利益分配。

2.修补模式。该模式不会对厂商之间的旧有合作模式伤筋动骨,但厂家往往需要调整自己对经销商的帮扶控模式。比如,之前厂家重在向经销商压指标、要销量、催回款,现在转变思想,更多的本着风险共担、共同做市场的理念,切实承担起更多指导、帮助、支持经销商做市场的事务,帮助经销商分销铺货、培养销售团队、健全销售管理等等。

3.强势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那些品牌强、产品群丰富的强势企业玩的游戏。比如经销商要继续与厂家合作,必须拿出钱来与厂家成立股份制销售公司,必须由厂家派出业务骨干出任公司总经理或营销总监,必须接受只能专营专卖厂方一家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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