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0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继续加强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并就国际法治领域热点问题向国际社会积极表达立场、观点和看法,在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切实履行有关国际义务
——继续推进反恐国际立法工作。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大反恐特委会届会等反恐国际立法会议,中国政府认真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努力做好相关机构和个人的监管工作。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中国参加的联合国框架下的反恐公约增加至12项,进一步扩展了中国与相关国家开展国际反恐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地区反恐立法层面,中国政府继续推动与周边国家缔结打击恐怖主义的双边条约,利用上海合作组织下的区域反恐机构和相关法律文件开展合作交流。2010年9月,中俄完成打击“三股势力”合作协定谈判并签署该协定。
——在国际人道法方面,中国政府积极参加有关国际人道法条约,并在有关国际会议上阐述了中方的立场和看法。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11月,中国观察员代表团团长在《渥太华禁雷公约》缔约国大会上发言表示,作为《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缔约国,中国一贯严格履行议定书各项义务。2010年,中国政府在华为苏丹、阿富汗举办人道主义扫雷培训班。中国政府还向秘鲁提供了地雷受害者援助,这是中国首次对外提供此类援助。12月,中国裁军大使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会上发言表示,《公约》在消除生物武器威胁、防止生物武器扩散、应对生物恐怖主义、加强生物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国际海洋法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等海洋法领域的重要国际会议,阐述中方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12月,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在第65届联大全会发言表示,希望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沿海国划界案的审议不仅符合国际社会的期待,而且经得起科学、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并表示中国政府一贯重视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维护国际海洋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法庭根据《公约》规定履行职责。5月,“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科学与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就“大陆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大陆架制度的科学问题”和“国际海底区域和深海资源环境”等议题和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8月,中国政府就国际海底活动担保国责任咨询案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交书面意见。这是中国第一次参加国际海洋法法庭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
——在外空法方面,2010年6月,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53届会议时发言强调,中国政府支持并积极倡导在不影响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通过谈判缔结综合性的法律文书,以维护外空的和平与安宁,解决在探索和利用外空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促进和谐外空的法治建设。截至2010年,中国已与46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空间合作协定。作为“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的东道国,中国与该组织各成员国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对促进本地区空间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还积极参加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工作,为达成《空间碎片减缓指南》等重要空间规则做出了贡献。
——在国际刑法领域热点问题上,2010年11月,中国代表在第65届联大三委通过“暂停适用死刑”决议草案前的解释性发言中强调,死刑问题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国际社会在废除死刑问题上并无共识。联大讨论并通过涉及死刑问题的决议违背了《联合国宪章》不干涉国家内政的原则,只会使该问题进一步政治化、复杂化,无助于弥合分歧,解决问题,也不可能改变各国在该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中国代表并敦促决议共提国采取客观、公正、平衡的态度,尊重各国司法主权,摒弃将死刑问题政治化的做法,停止通过提交决议的方式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
在国际人权文书领域,中国积极参加《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起草工作,提交了“中国政府对议定书草案基本要点的非文件的评论”,派出代表团参加议定书工作组起草会议,深入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中国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按时向人权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2010年,中国提交了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期合并报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期报告、《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期报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期报告,全面介绍了近几年来中国在履行上述条约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