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工作成果突出
截至2010年,中国已与近60个国家签订了100多项司法协助类条约,其中多数涉及刑事司法事项的互助。中国迄今参加了20多项含有国际司法合作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并同相关国家开展了被判刑人移管的良好合作。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6月,中国和英国境外追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在北京联合召开中澳刑事司法协助研讨会及双方中央机关闭门磋商会,探讨了许多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相关问题。
——中非司法合作成绩突出。截至2010年,中国与非洲国家签订了14项双边司法合作条约。中国与突尼斯、南非、纳米比亚、阿尔及利亚四个非洲国家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均已生效。中国还与埃及签订了双边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也已生效。根据这五项条约,中国与有关的非洲国家相互承担了依条约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义务,包括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查找或辨认人员、进行司法勘验等。
中国还与突尼斯、南非、莱索托、纳米比亚、阿尔及利亚和安哥拉六国签订了引渡条约,前五项条约均已生效。根据这些条约,中国与有关非洲国家相互承担义务,在符合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将在本国境内被对方通缉的人员引渡给对方以便进行追诉或执行刑罚。
在中非民商事司法合作方面,中国目前与摩洛哥、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除2010年初签署的中国与阿尔及利亚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外,其他条约已生效。根据上述条约或协定,中国与有关国家可相互协助代为送达民商事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裁决和仲裁裁决。
——在反腐败领域的司法协助问题上,中国政府已批准和加入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多个国际公约,与外国签订双边民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77项,与33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中国还协助外国政府对跨国腐败的打击。12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预防腐败问题工作组首次会议,中方代表就国家预防腐败局开展预防腐败技术援助工作情况发言,并表示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仍未消除,各国防治腐败斗争仍面临严峻挑战。各国更应加强合作,同舟共济,为促进全球实体经济复苏,创造一个廉洁透明、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三)围绕气候变化问题的对话和谈判
2010年气候谈判依然是国际舆论的焦点之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关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国内减缓行动的透明度、适当措施、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等问题上的分歧依旧。2010年,中国积极开展和参与了多渠道、各层面的国际磋商与交流,加强了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协调和与发达国家的对话。
——2010年1月,温家宝总理分别复信丹麦首相拉斯穆森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表示中方积极评价并支持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发表的《哥本哈根协议》,中方将一如既往地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同国际社会一道,推动墨西哥会议切实完成巴厘路线图谈判任务,达成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实施的全面、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成果,为应对气候变化尽自己的力量。
——2010年4月,中欧气候变化部长级磋商在北京举行,并发表中欧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联合声明,形成了中欧气候变化部长级对话与合作机制,具有标志性意义。
——2010年10月,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在天津举行,这是中国第一次承办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展示了中国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一直以来的积极态度。
——2010年11月,胡锦涛主席访问法国期间,两国部门代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法兰西共和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海洋部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协议》,正式启动中法应对气候变化双边磋商机制。
2010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在墨西哥坎昆举行,中方以积极、建设性的态度与会,与各方一道推动达成了“坎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