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资性公司主要功能
投资性公司主要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合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这些公司虽然是中国企业法人,但其投资企业享受外资待遇。投资性公司一方面具备管理协调服务在华投资企业的职能,另一方面兼有不断扩大在华投资的功能。其具体功能包括:
1、直接投资功能。直接投资是投资性公司的主要功能,投资性公司视同外国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服务功能。为辅助其所投资企业更好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其投资功能的重要补充,投资性公司还可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人事管理、外包服务、售后服务运输服务、仓储服务、租赁服务等,协助所投资企业在国内外采购设备、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产品。同时,投资性公司还可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3、进出口功能。作为一项鼓励政策,在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尚未开放贸易权和分销权的情况下,允许投资性公司通过试销、系统集成进口一定数量的商品;可在国内收购非自产产品出口,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4、地区总部功能。为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赋予了地区总部比一般投资性公司更优惠的政策,允许地区总部进口并在国内销售跨国公司的产品,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独资财务公司、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物流配送服务、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
我国政府积极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2004年底,商务部重新修订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6年又对其加以补充,就投资性公司的成立条件和业务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二)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情况
2006年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19家,其中外商独资投资性公司16家,中外合资投资性公司3家。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9.95亿美元,同比减少52.31%;合同外资总额9.7亿美元,同比减少45.76%。
2006年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主要来源于香港(9家)、韩国(2家)和日本(2家),其余6个国家和地区各1家。与2005年相比,2006年来自日本的投资性公司明显减少,从11家下降到2家。
与2005年(45家外资投资性公司中有22家位于上海,8家位于北京)相比,2006年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仍然主要分布在上海(8家)和北京(4家),其余分布在广东(2家)、重庆、福建、浙江、山东和青海(各1家)(表7.4.1)。
2006年已设立投资性公司增资踊跃,共有30家投资性公司增资,上述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超过49亿美元。
(三)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情况
2005年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企业215家,2006年增加到239家,同比增加11.16%;投资总额89.25亿美元,同比增加16.78%;注册资本总额35.52亿美元,同比增加3.27%。
1、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行业分布
在行业分布方面,根据投资性公司出资额计算, 2006年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主要分布在房地产业(27%)、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2%)、专用设备制造业(10%)、农副食品加工及食品饮料制造业(10%)、批发和零售业(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5%),其他行业比重均不足5%(图7.4.1)。
根据注册资本额计算,2006年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项目的行业分布是:房地产业1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7%、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0%、农副食品加工及食品饮料制造业10%、专用设备制造业7%、批发和零售业6%、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6%,其他行业所占比例均不足5%(图7.4.2)。
从图7.4.1和图7.4.2可见,无论是根据投资性公司出资额,还是根据注册资本额计算,2006年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的主要行业为:房地产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及食品饮料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具体情况如表7.4.2所示:
2、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区位分布
2006年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分布在全国23个省市,主要集中在上海、江苏、湖南、内蒙古,各地注册资本额分别占投资性公司在华注册资本总额的25.77%、16.15%、14.59%、6.24%,其余各省市所占比例较小(表7.4.3)。
3、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重大项目
2006年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重大项目12个,投资额合计22.26亿美元,占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总额的24.94%。投资性公司出资额合计7.86亿美元,占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出资总额的39.7%。具体项目如表7.4.4所示:
[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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