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来华外国直接投资正经历着结构快速升级的过程:从早期的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制造活动向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制造活动升级;从单纯的制造活动向服务领域扩展;从制造业转移向研发机构和地区运营总部扩展。其中,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成为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据统计,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已经超过750家。
(一)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的进展与特点
跨国公司来华设立研发机构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4年,北方电讯公司与北京邮电大学合作建立北邮—北电研究开发中心。在此之后,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势头日益迅猛,过去两年每年跨国公司来华设立的研发机构达到200多家,累计已经超过750家。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研发机构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行业分布较集中。主要分布在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等行业。
第二,地域集中。这些研发机构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苏州等科研力量比较集中的大城市。北京主要集中在计算机、软件、通信等领域;上海主要集中在化工、汽车、医药领域;广州、深圳、天津、苏州等以IT领域为主。
第三,以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为主。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可以分为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即公司内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大多倾向于设立非法人研发机构,约3/4的现有研发机构是非法人机构。这有利于管理与控制,同时也便于尽快将研发成果商业化。
目前,在华外资研发机构有以下不足:第一,以针对中国市场的研发活动为主,研发活动档次不高。跨国公司研发活动可以分为三种:创新型研发、适应性研发和专用技术研发。创新型研发是指研发项目在母公司体系内具有创新性质,研发成果可运用于跨国公司的全球市场。适应型研发是对母公司引进的技术按照中国需求水平和特点,进行改进。专用技术研发是指专门研究开发适应中国市场的技术与产品。目前,在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主要是针对中国市场进行适应型、专用技术型的研发,以利跨国公司更好地开拓中国市场。创新性研究的比例很低。第二,研发活动投入较少。中国目前已经有750多家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但在华外资研发机构具有规模小、投资少、研发活动层次低等特点,在华外资研发机构累计研发投入约40亿美元,第三,溢出效应不明显。溢出效应产生的渠道很多,最重要的是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地企业或科研机构的合作研究、人员流动、知识交流等。外资研发机构人员较稳定,少量的人员流动也局限于外资企业之间,很少流向国内企业。
(二)中国关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政策
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大规模进入中国,除了开拓中国市场的原因外,与中国政府的一系列相关鼓励政策也有很大关系。
1999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其中规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的措施。2000年,原外经贸部出台《〈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鼓励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华设立研发机构;同年,原外经贸部颁布《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通知》,规范了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形式、经营范围、条件、设立程序,并列出了跨国公司研发机构适用的优惠政策。2000年,海关总署与原外经贸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年原外经贸部制定了《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给予不同的优惠。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三部委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将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列为鼓励类项目,享受优惠待遇。
归纳而言,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鼓励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围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外资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科研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科研设备不应构成生产规模。
3.外资研发机构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获准入境并在华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外资研发机构常驻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捷式收录机、便捷式激光唱机、便捷式计算机,经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其携运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5.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6.外资研发机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年实际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机构,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按实际列支。
7.允许跨国公司投资研发机构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的高新技术产品。
除了中央政府制定的上述鼓励政策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鼓励政策。例如,1999年6月,北京市政府率先出台《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研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地方性规章。三年后,北京市政府新出台的《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对研发机构的人才引进、土地使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研究开发方面给予财政与税收的支持。
(三)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战略意义
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引进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1.落实新发展观,发展知识经济。中国经济一直是一个粗放型的经济,经济增长在环境、资源方面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原有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针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严重失衡现象,中国政府提出了以“五个统筹”为核心内容的新发展观,发展知识经济是中国经济走出传统模式的唯一出路。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引入,有利于提高我国中国的科研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因此是符合新的发展观,有利于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2.提升国家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在全球化时代,一国的国力与其人民的福利,取决于其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人们形象地用“微笑曲线”来描述分工各环节的利益,目前我国中国尚处于这一曲线的底部。要提高我国中国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就不得不沿着“简单组装加工-复杂组装加工-技术含量较高的零部件生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制造“这一路径来升级。跨国公司在华大量设立研发机构,其研发活动不但将提高其产品对中国市场的针对性,而且将提高其在华制造活动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
3.具有促进我国中国研发能力的溢出效应。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对于带动东道国的研发活动,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第一,跨国公司研发机构提供的国际水平的薪酬和尖端科研工作条件,可以吸引大量国际水平的科研人才来华服务,特别是我国中国在海外留学的高级人才回国服务。同时吸收部分本土科研人才参与其研发活动,可以大大提高本土科研人才的水平。第二,研发机构人才的合理流动,以及跨国公司研发机构与本土科研机构的合作,都将促进先进科研技术、信息、“诀窍”(know-how)的扩散;第三,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对本土企业和科研机构具有示范作用,有利于提高本土研发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面向市场开发产品的能力;第四,同业的本土公司可以从外资公司的基础研究所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中得益。通常跨国公司中央实验室和其海外R&D分支机构间,技术和知识是相互流动的,这种相互作用将使东道国研究与开发活动长期受益。
在看到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对东道国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对东道国的负面作用,即所谓的“挤出效应”。其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与本土研发机构争抢人才,由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具有资金雄厚、设备先进和报酬丰厚的优势,有可能吸纳本土最尖端的人才,而这些人才是本土研发机构最珍贵的财富;二是大幅度抬高本土研发人员的工资水平,从而总体上抬高东道国的研发活动的人力成本;三是可能低成本地利用本土研发机构已经拥有的基础性或通用性的研究成果,而这些成果相当部分是由东道国财政资金资助的;四是与本土研发机构争夺研究资源。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可能以其较强的竞争力,夺取公开招标的研究课题,导致本土研发机构资金来源减少,从而导致其人员流失以至倒闭。
因此,面对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大举进入的新形势,要十分重视如何降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挤出效应”,尽可能地引导其加强与本土经济活动的联系,扩大其“溢出效应”。(撰写:商务部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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