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概况
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尤其是将生产、销售等产业链环节转移到中国,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的地位日益上升。跨国公司客观上要求在华设立地区总部,以实现在华投资的系统化管理、协调在中国的产品研发活动、生产及服务,加强其对周边国家/地区产业环节的管理。自从1999年北京认定第一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地区设立区域总部。
截至2005年底,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地区总部共40余家,集中分布在北京和上海。从设立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看,主要是来自欧盟、美国、日本的跨国公司。从行业分布看,主要分布在电子、通讯、机械、电器领域,入驻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制造业和金融业为主,入驻北京的则更多从事通讯和IT产业。
(二)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的相关政策
1999年9月,作为试点,北京市出台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然后,上海、广东等地陆续出台了优惠政策,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2004年3月,商务部修订出台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将地区总部作为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发展的高级阶段,明确将“地区总部”概念列入了《规定》,为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提出了可遵循的规范。
中国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赋予地区总部可从事的经营范围上,具体而言,除了投资性公司可从事的业务外,地区总部还可以从事:
1.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2.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3.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4.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5.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6.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又审议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并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内容包括:经商务部批准,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行使财务中心或者资金管理中心职能且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离岸帐户与境内其他帐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跨境资金往来管理。
(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的作用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数量的增多,地区总部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主要体现为5个方面:
一是“税收贡献效应”。总部对所在区域的税收贡献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税收贡献效应;另一方面是企业总部员工的个人税收贡献效应。
二是“产业乘数效应”。研究表明,一个制造业跨国公司总部向一个区域迁移,都会带动几个、甚至是十几个与其有紧密业务关联的知识型服务公司随之迁移。通过制造业总部的这种“乘数效应”可以扩大一个区域的经济总量,提升第三产业结构水平,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
三是“消费带动效应”。总部对所在区域的消费带动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总部的商务活动、研发活动以及保障商务活动和研发活动所必需的各种配套消费;另一方面是总部高级白领的个人生活消费,包括住宅、交通、子女教育、健身、旅游、购物等,这种消费对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是“劳动就业效应”。总部会充分利用所在城市的智力人才优势,增加大量高智力的就业岗位。同时,通过产业乘数效应,带动第三产业,包括知识型服务和一般型服务业的发展。
五是“社会资本效应”。一个区域聚集了大批的企业总部,说明该区域的商务环境、综合环境比较优越,有利于提升这个地区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国际地位。同时,总部的进入加速知识型人才的培养与再造,多元文化的融合与互动,有助于加快城市的国际化步伐。
由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当地经济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各地纷纷把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作为引资的重点,提出发展“总部经济”,然而企业总部聚集需要特定的环境条件,有些区域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也盲目提出要发展总部经济,反而阻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其次,各区域之间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招商引资,缺乏区域合作意识,围绕总部资源进行盲目争夺、恶性竞争,增大了区域间的摩擦。(撰写:商务部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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