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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政策保障
47. 重点区域扶持政策。统筹扶贫开发与湘西地区开发,完善不同区域扶持政策。武陵山区和罗霄山区有关县市按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政策执行,未进入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享受中央确定的有关扶持政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省定扶持政策,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依照国家有关政策予以扶持。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湘西地区扶持政策,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扶持政策继续倾斜,每年财政扶贫资金扶贫办专项及全省以工代赈资金的安排比例不低于全省相应资金总量的35%。加强政策协调,防止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
48. 财税支持政策。加大财政对扶贫开发的投入,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比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力争到2015年省级预算安排额度提高到中央下达我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40%。加大省级财政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贫困地区各市县要增加农村扶贫项目财政投入。落实国家有关扶贫开发项目的税费免征政策。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49. 投资倾斜政策。提高对贫困地区固定资产中央和省级财政性投资比重,投资增长幅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重点加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建设等投入力度,增加村级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电建设等项目投资。在贫困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配套资金。贫困地区各市县要加大对贫困乡村的投资支持力度。
50. 农村金融政策。落实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对造册登记的扶贫对象,省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用贷款,降低贷款门槛,通过采取资产抵押、林权抵押、地方担保机构和农户联保等方式,解决农户小额信贷问题,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县乡增设机构和网点,尽快实现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扩大扶贫款开发项目的贷款规模,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业,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水稻、棉花、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森林等政策性保险要覆盖到所有贫困县。针对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从2012年起省里启动特色农业项目保险,支持发展针对贫困农户的小额保险和住房保险等产品。
51. 产业扶持政策。落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产业政策。国家安排我省的大型产业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对于贫困县发展产业,除国家严格控制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外,要放宽审批,简化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地区转移,支持企业向产业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52. 土地使用政策。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贫困地区小城镇和产业聚集建设用地,优先满足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项目安排上要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鼓励贫困地区农户按照“自愿、依法、有偿”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合理有序开发矿产资源。
53. 生态补偿政策。在贫困地区继续落实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等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标准。增加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水土保持、防护林建设、荒漠化治理等专项补贴。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力度。
54. 人才支持政策。完善落实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服务贫困地区,为贫困地区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及培养人才的鼓励政策。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生活补贴等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在项目申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评优评奖等方面适当倾斜。制定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激励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在生活补贴、子女上学等方面实行倾斜,提高待遇。对定点扶贫和驻村扶贫的干部要关心、爱护,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生活。发挥创业创新人才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省每年拿出一定比例职位,面向“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定向招录公务员。制定全省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规划,为扶贫开发提供人才支持。
55. 重点群体帮扶政策。把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推动贫困地区家庭妇女积极参加“双学双比”活动。关注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和儿童,从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解决贫困留守儿童、孤儿的生存和上学问题。制定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提高农村残疾人生存和发展能力。
十、加强组织领导
56. 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要求,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要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加大省县统筹资源整合力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要坚持以扶贫开发为中心,把稳定解决温饱、加快脱贫致富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面上分散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由当地政府负责,省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纲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57.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统筹推进基层组织建设与扶贫开发。选好配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领导班子,以强村富民为目标,以强基固本为保证,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积累的有效途径,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帮助建班子、带队伍、抓发展。对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有突出成绩的村干部,可按有关规定和条件优先考录为公务员。
58. 加强扶贫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调整完善各级扶贫开发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其综合、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能。各县市区要相应加强扶贫开发机构和队伍建设。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工作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规划,进行定期轮训。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纪律严、作风实、素质高、形象好的扶贫工作队伍。
59. 加大资源整合力度。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民政府要把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结合起来,整合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数发展资金、老区建设资金、财政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资金以及国家、省、地方的各项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教育、卫生、林业、电力、社会发展、城镇建设等专项资金,用足用活国家各项扶持政策,构建大扶贫格局,促进贫困地区又好又快发展。
60. 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集中用于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增加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规模。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分别由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委商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公开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工作程序、分配结果;坚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省以下不层层切块分配;坚持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扶贫资金到户扶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确保扶贫对象得到有效扶持。严格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扶贫开发规划建立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库,从项目库中确定当年支持项目,商财政部门同意,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省申报,由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共同批复项目计划。严禁随意调整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对确需调整的项目,要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各级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监督,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扶贫资金行为。强化扶贫资金阳光操作,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
61. 推进扶贫法制化建设。认真贯彻法治湖南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扶贫立法,研究制定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条例,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贫困地区群众的合法权益,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62.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统计监测机制。统计部门要与扶贫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全面、系统、动态、准确地反映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63. 完善落实扶贫开发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湖南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考核办法》、湖南省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考核办法,加强对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年度考核,全面开展绩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并与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直接挂钩。
64. 加强扶贫开发研究和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扶贫开发工作经验,研究扶贫开发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扶贫开发决策水平和实施能力。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省情教育范畴,作为各级领导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学校教材的参考材料。继续加大扶贫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65. 本实施纲要由省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